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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第23天:律师证人争辩,SRC决策需获纳吉批准?
Jun 12, 2019 8:54 AM
更新: Jul 25, 2019 4: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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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今天进入第23天审讯,《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午5点10分:

今日审讯结束,法庭将在明早9点续审SRC案,而依斯米将再次出庭供证。

《当今大马》的滚动报道在此结束。若您喜欢我们的报道,欢迎订阅支持独立媒体,订阅费最低只需每天55仙。

争辩汇报的诠释

下午4点35分:

哈温德吉星和依斯米针对一份争议性会议的记录内容展开争辩。他们争论,记录提到的上下级汇报机制,究竟是指需知会纳吉,或寻求其批准公司的交易。

该份志期2011看9月7日的会议记录,记录了时任董事聂费沙和纳吉的会面内容。

之前,辩方成功获得吉隆坡法庭允许,不把该份会议记录列为证物,并只标记为ID499。

会议记录据称显示,纳吉于2011年9月指示SRC国际公司董事部,如何运用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取得的20亿令吉贷款。

哈温德吉星:所有会议记录触及向首相(纳吉)的汇报机制,但它不意味要获得其批准。

依斯米:它是指向我(纳吉)禀告,你需寻求我的同意。

哈温德吉星:或许他只意味提供定期的报告(给纳吉)。

依斯米:这不是ID499所说的。

哈温德吉星:是,这只是要汇报做了什么,不是寻求批准。

依斯米:那所谓的职能报告(functional reporting)是什么?当你说向首相报告时,又是指什么?

哈温德吉星: 需要获得首相同意,只是你的理解。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但这破坏了(SRC国际公司)要求获得一马公司批准的规定。

依斯米同意,SRC国际公司董事部需寻求一马公司的批准,因为后者在2011年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证人也同认同哈温德吉星说,任何代为下达的指令需跟公司的愿景一致,即获得一马公司的批准。


没告知提取贷款

下午3点17分:

依斯米接受哈温德吉星交叉盘问时承认,聂费沙不曾告知SRC公司董事部,自己已要求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把20亿令吉的贷款,汇入董事部完全不晓得的账户(736号码结尾)。

哈温德吉星:2011年8月跟SRC公司董事部开会后的3天,聂费沙签署了一封给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信件,要求提取该笔20亿令吉的贷款。

有关款项被汇入736号码结尾的银行账户。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我们现进入更严重的过失。(SRC公司)董事部不曾被告知,20亿令吉已被提取而汇入(736号码结尾的)账户的做法,它甚至不晓得(账户的存在)。

依斯米:似乎如此。

哈温德吉星:我可以看到丹斯里(依斯米)感到困扰,但这就是事实。

看一看这个SRC公司名下(账户)于2011年8月的项目,20亿令吉是于2011年8月29日分成4次,即每次5亿令吉汇入这个账户。

这很严重,同一天内,整笔20亿令吉就被提取了。


董事部不懂账户存在

下午3点:

依斯米告诉法庭,SRC公司董事部对于该公司2011年注册的一个银行账户毫不知情。

身为SRC公司前主席的他被哈温德吉星交叉盘问时供称,董事部不曾控制有关账户,因为他们完全不懂它的存在。

哈温德吉星:你担任(SRC公司)董事期间,这个(最后3个号码为)736的账户不曾在董事部的掌控中?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如果董事部对此不知情,它就不会在董事部的掌控之中,是吗?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不公布(有关账户的)存在,是为了可以避免SRC公司董事部掌控该账户,对吗?

依斯米:是。

法庭早前被告知,最后3个号码为736的账户是在2011年1月开设,并只有2名签署人,即董事聂费沙和文森(Vincent,译音)。

当时,SRC公司仍未成立董事部。但当董事部于同年8月成立后,聂费沙就成为了该公司的执行长和董事经理。


董事被蒙在鼓里

中午12点35分:

依斯米认同哈温德吉星说,SRC董事部对于聂费沙2011年6月致函时任首相纳吉,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一事,被蒙在鼓里。

他同意,聂费沙未在2011年8月的第一次SRC董事部会议中,告诉他们此事。


没告知寻求担保事宜

中午12点50分:

法庭今午被告知,聂费沙不曾向SRC国际公司的董事汇报,他于2011年8月致函财政部寻求,政府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做法。

依斯米在交叉盘问时供称,聂费沙没在董事部的首次会议上汇报此事。

根据提呈给法庭作为证据的文件,有关会议是在聂费沙致函财政部不久后召开。

哈温德吉星:我向你出示另一封信。2011年8月12日,同样(出自)聂费沙,以董事经理和执行长的名义签署。这次是向财政部寻求20亿令吉(贷款的)政府担保。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你不曾被告知这一封信。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你)也没被告知8月22日的信件?

依斯米:不。

哈温德吉星:这是在你加入SRC董事部之后?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聂费沙应该在首次董事会议中告知(此事)?

依斯米:本应该如此。

审讯午休,预料在下午2点30分复庭。


证人称聂费沙撒谎

中午12点35分:

纳吉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追问依斯米,SRC国际公司时任聂费沙是否在涉及阿尔巴投资(Aabar Investments PJS)的合作议案上,对该公司董事部撒谎。

哈温德吉星:(SRC国际公司)董事部在1封(志期2011年)6月的信件中被(聂费沙)告知,该项催生于纳吉和阿布达比高层会议的(阿尔巴投资)联营计划。

SRC国际公司(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38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其实跟阿尔巴的合作没有关系。

聂费沙似乎向董事部撒谎?

依斯米:是。董事部甚至没有被告知,我被提名为(SRC国际公司)主席。

哈温德吉星:该封信的日期是6月3日,(时任首相)纳吉没有在(2011年)6月致函批准(委任)聂费沙为SRC国际公司董事。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你是否同意,当你2011年8月成为(SRC国际公司)董事时,董事部应更早被告知该公司已致力于(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

依斯米:是。


聂费沙并未提供文件证明

上午10点30分

依斯米表示,SRC国际公司其实并不确定由聂费沙所提出,涉及阿尔巴投资(Aabar Investments PJS)合作议案的真实性。

根据SRC国际公司的一项会议记录,聂费沙告诉董事局有关大马与阿布达比高层在2011年的会议后取得合作协议,继而导致后了后来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借贷39亿5000万令吉。

依斯米在接受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的盘问时供证,董事局并不确定是否真有这样的一项合作计划。

哈温德吉星:2011年6月,大马与阿布达比双方有会面,讨论战略资源。这是指纳吉。

依斯米:是的。

哈温德吉星:自此,(向SRC国际公司)迅速落实与发放了启动资金。这显示聂菲沙告诉董事局有关大马与阿布达比高层的讨论,然后通过合资,成立了这家(BVI)公司。该笔启动基金以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贷款),显示与Aabar投资的潜在交易?

依斯米:是的。

依斯米也同意哈温德吉星的推断,即聂费沙并未向SRC国际公司董事局出示任何其他的文件,以证明这项合作议案。

哈温德吉星:董事局所得到印象是,这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所有没有进一步追问有关的交易。

依斯米:是的。

哈温德吉星:这(合作议案)是否真实的,或是否有任何(政府)部门插手与Aabar的交易,你并知道。

依斯米:(点头)

哈温德吉星:他(聂费沙)给人的印象是,他知道得更多。

依斯米:是的。


不知贷款给SRC的另一选项

上午10点: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指出,SRC公司的宗旨是为马来西亚提供策略资源,以便推动发展。

他说,SRC公司执行董事兼执行长聂菲沙让人觉得其跟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比其他董事更为了解该公司。

依斯米同意哈温德吉星的说法,并称聂菲沙看起来很聪明。

依斯米也是前任一马公司非执行董事。他供称,一马公司董事并不知悉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在2011年献议以一马公司担保的方式,贷款给SRC公司。

依斯米同意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的说法,若一马公司董事知道这个选项,就会选择这个贷款方式,而不是选择由政府做担保。

哈温德吉星:我提问的要点是这个。另一个选项是一马公司担任担保。若董事会知道可以献议自己成为担保,那么就可能会实现。政府担任担保只是B计划。

你说,你不记得一马公司董事是否知道公司担任担保(选项)。我的重点是,如果你知道,是否就可能选择这个?

依斯米:是的。

之前法庭审讯时,其他涉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的证人供称,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投资委员会建议,应该将40亿令吉贷款交给一马公司,而不是直接贷款给SRC公司。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掌握1400亿令吉的基金,管理公务员退休金。

该基金在2011及2012年年初,两度向SRC公司提供总数40亿令吉的贷款,当时SRC公司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


不记得阐明修章信函

早上9点40分:

依斯米称,在SRC公司的首次会议了解到公司的情况,并称该公司是从一个清白无瑕的状况开始。

他称,不记得公司是否传发纳吉的信件,其中阐明SRC公司章程已修订。

昨天,依斯米供称,纳吉要求修改SRC公司章程,以便委任纳吉为荣誉顾问。

他同意说,聂菲沙都掌握了SRC公司的背景资料。


沙鲁哈米任命一马要职

早上9点30分:

依斯米供证时同意一马公司是由财政部机构所有。他称,并不知道时任SRC公司执行董事兼执行长聂菲沙在一马公司内是否担任任何职位。

他认为,一马公司内的主要职务是由一马公司前执行长沙鲁哈米(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委任的,而其他低阶的职务则是管理层所任命的。

他说,一马公司董事发放一马公司的决议时,上面都有一马公司董事会的签名,并且不记得是否有哪份没有董事会的署名。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接着问到SRC公司在2011年8月23日首次会议的情况。

依斯米称,会议准备了出席者的名单。

早上9点19分:

纳吉走进被告栏就坐。审讯即将开始。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将继续盘问SRC公司前主席依斯米。

安南耶谷前来听审

早上9点05分:

前彭亨大臣安南耶谷坐在公众席听审。

副检察司西谭巴兰等检控人员,以及资深律师沙菲宜领导的辩方律师团队也已到场。

早上8点57分:

纳吉走进审讯庭。纳吉之前和前第二律政司尤索夫在大厅商议事情。

纳吉把一本题为《人性的法则》(The Laws of Human Nature)的书籍及椅背垫放在被告栏内。


指纳吉委任聂菲沙

早上8点30分:

吉隆坡高庭将在早上9点复审纳吉SRC国际公司汇款案。

昨天,第39名证人SRC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供称,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是在纳吉的指示下,于2011年受委为SRC公司的董事。

依斯米称,委任聂菲沙是一马公司董事部的决定,而后者在2011年8月是SRC公司的持股公司。

一马公司是财政部机构旗下的子公司,由时任财政部长纳吉直接管辖。

辩护律师团队尝试说明,时任财政部长纳吉其实无权干预SRC公司的董事任命。

被控失信及贪污滥权

此案承审法官是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截至目前为止,纳吉总共被控42条罪。他全不认罪,并坚持自己清白无辜。

本案检控团队是由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领衔,而辨方首席律师则是资深律师沙菲宜。

汤姆斯领导12人检控团队,包括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玛诺古鲁(Manoj Kurup)、依沙尤索夫(Ishak Mohd Yusoff)、多纳佐瑟(Donald Joseph Franklin)、苏海米(Suhaimi Ibrahim)、莫哈末赛夫丁(Muhammad Saifuddin Hashim Musaimi)、许庆辉(译音,Sulaiman Kho Kheng Fuei)、布迪曼(Budiman Lutfi Mohamed)、莫哈末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以及莫哈末依扎(Muhammad Izzat Fauzan)。

辩方律师团队共有13名律师,并由资深律师沙菲宜领导。

其他成员包括前第二律政司尤索夫(Yusof Zainal Abiden)、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张隆勉、德瓦南登(Devanandan S Subramaniam)、法翰(Farhan Read)、万艾祖丁(Wan Aizuddin Wan Mohammed)、拉末(Rahmat Hazlan)、慕哈末法汉(Muhammad Farhan Shafee)、卡翠娜(Tiara Katrina Fuad)、努莎希拉(Nur Syahirah Hanapiah)及再丽(Zahria Elena Red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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