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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一马案:高庭择订514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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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将于5月14日,开审前首相纳吉面对25项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贪污及洗黑钱控罪的案件。

高庭法官科林劳伦斯今天在进行案件管理时,择订5月14日、15日、17日、28日、29日及31日,6月10日至14日,以及6月18日、20日及21日一共14天,审理上述案件。

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告诉高庭,之前择订4月15日至5月3日的审讯日期,已用于审理纳吉涉嫌滥用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案,高庭因此改为上述日期。

哈温德吉星指出,高庭法官纳兹兰择订本月3日开审SRC案,并于本月15日至5月10日续审。

他说:“法庭择订上述日期后,我们在5月只剩下13日至17日,以及5月杪的时间,但这个时候也是资深律师沙菲宜(被控洗黑钱)案件审讯期,我个人倾向选择先开始沙菲宜案件,因为他的案件比较不复杂,而且当时先被控。”

法庭要先审一马案

科林劳伦斯说,法庭要先审理一马公司案件,因此拒绝哈温德吉星的申请,他较后时根据沙菲宜案原本审讯日期来择订一马公司案审讯日期,然后订本月16日进行案件管理,以择订沙菲宜案件的审讯日期。

法庭原订5月14日、15日、17日、28日、29日及31日审理沙菲宜的案件。

率领检控团的哥巴斯里南并不反对。

纳吉去年9月20日因涉嫌利用职位获取22亿8000万贿金而被控4项贪污罪行,以及21项相同款项的洗黑钱罪名,他否认有罪。

在首项控状下,他被控于2011年2月24日至4月14日期间利用职位,在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获得6062万9839令吉43仙贿金。

第二控状指纳吉利用职位,于2012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期间,在相同地点获得9089万9927令吉28仙贿金;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指他利用职位,分别获得20亿8147万6926令吉以及4993万零985令吉70仙贿金。

他也面对21项与22亿8000万令吉一马公司资金有关的洗黑钱控状。

去年9月13日,沙菲宜在地庭面对两项涉嫌洗黑钱控罪,他被控分别接受430万令吉及52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这2项收益来自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口的两张支票,并汇入他两个联昌国际银行户口,他否认有罪。

此外,他也面对两项直接涉及非法活动收益交易的控状,被控呈报分别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财政年的财务报表并不正确,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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