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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处理庭案,沙菲宜获准暂时取回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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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2项洗黑钱罪控和2项向内陆税收局呈报不正确账目罪控的资深律师莫哈末沙菲宜,今天获得高庭批准暂时取回护照。

沙菲宜代表律师拉末哈兹兰在庭上说,其当事人须在2月22日至25日期间前往澳洲悉尼处理一宗刑事案,较后高庭法官柯林批准沙菲宜提出暂时取回通行文件的申请。

“他也将在3月1日至3日期间前往印尼雅加达处理另一项事务。”

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没反对这项申请。

放行近2周

法官柯林允许被告的护照即日起至3月5日期间放行,并谕令被告在该日期把护照交回给法庭保管。

沙菲益在去年9月13日面对2项接受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共95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以及2项呈报不正确账目而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控状,惟他不认罪。

除了上述两项接受非法活动收益,他在违反所得税法令的控状下,分别被控呈报不正确账目,以及没有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呈报上述950万令吉。

被控洗黑钱

沙菲益在第1和第2项控状下被控涉及洗黑钱活动,他被控分别接受430万令吉及52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这两项收益来自纳吉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户口的两张支票,并汇入他两个联昌国际银行户口。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及2014年2月17日,在位于武吉东姑的联昌国际银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刑罚为罚款最高500万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两者兼施。

此外,沙菲益在第3及第4控状下被控直接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即呈报不正确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年财务报表,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他也被控没有呈报2013年9月13日收到的430万令吉收益,以及2014年2月17日的520万令吉收益,违反上述法令。

沙菲益被控于2015年3月3日及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不超过15年监禁,以及可被判处不超过非法活动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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