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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条件签反歧视公约,LFL驳凯里“影响特权论”
Oct 16, 2018 1:17 PM
更新: 11: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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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统林茂国会议员凯里昨天质疑,政府若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则土著宪赋特别地位或许会遭殃。唯捍卫自由律师团认为,前者的言论不实,因为缔约国可以对特定条款提出保留。

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 for Liberty)顾问苏仁德兰(N Surendran)今天发文告说,凯里的观点明显有误导之嫌。

“没必要如此忧虑。”

保留遵守第2.2条款

苏仁德兰认为,大马可以照样签署联合国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针对凯里宣称与《联邦宪法》第153条文有所抵触的第2.2条款提出保留。

公约第2.2条款阐明,缔约国应于情况需要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该国的若干种族群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和保护,以保证此等群体与个人完全及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

但此等措施在所定目的达成后,绝不得产生在不同种族群体之间保持不平等或个别行使权利的后果。

换言之,此条款说明扶弱政策应有期限。一旦政府签署这项公约,意味它将为《联邦宪法》第153条文或土著特殊地位设下期限。

不影响公约的作用

苏仁德兰提醒,对某公约提出保留是很基本的做法。大马在签订各项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时都曾提出保留。

“大部分已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国家都基于国情考量,提出保留或表明有限度地落实特定条款。”

他举例,新加坡就对公约的第2条款提出保留。

“提出保留不会违反公约的宗旨,因为它只涉及特定条款。即使对2.2条款有所保留,也不会影响许多足以对种族歧视带来广泛冲击的其他条款。”

促政府别犹豫不决

苏仁德兰提醒,大马若要在国际社会上成为令人骄傲的一员,就需迫切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没有必要犹豫不决。”

“这也吻合希盟决意遵守国际规范和标准,以及签署重要国际公约的承诺。”

外交部长赛夫丁阿都拉昨天向国会提呈动议,把首相在联合国大会演讲确立为大马外交政策框架。唯凯里质疑,政府若签署反歧视公约,则土著宪赋特权或许会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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