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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案获得无罪释放,林冠英高兴讨回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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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11点47分更新

槟城高庭今天宣判,财政部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在“购屋案”无罪释放。

虽然总检察署申请让两名被告“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但高庭法官哈德利亚(Hadhariah Syed Ismail)认为,既然控方要求撤案,就应该直接宣判无罪释放。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玛斯里(Mohd Masri Daud)。

林冠英和彭丽君今天都有出庭。

辩方是在7月6日向总检察长提呈陈述书,要求撤案。由于总检察长需要多一点时间来检讨案件,法庭在7月31日把案件展延至今日。

两被告律师纷抗议

今早开庭时,玛斯里表示,检方研究辩方陈词后认同撤销案件,惟要求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让被告“释放但不等同无罪”。

林冠英和彭丽君的辩护律师纷纷表达抗议。

林冠英的律师蓝卡巴(Ramkarpal Singh)指出,除非是找不到证人等特殊理由,否则法庭应直接宣判无罪释放,而非释放但不等同无罪。

彭丽君的律师西丹巴兰(V Sithambaram)也说,检方既然已研究辩方陈词及同意撤案,为何仍要要求“释放但不等同无罪”。

拒让案件悬而不决

法官哈德利亚表示,法庭不能容许案件一再拖延及悬而未决,尤其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案件。

她提醒,本案已传召25名证人,审讯从3月展延至今,但却非因为法庭办事缓慢而是一味地在等,检方如今却要求撤案。

“既然要撤案,这个法庭不容许你‘分期’执行。你不能只留下逗号和无限期等待,我们需划上句点和结案,特别是关乎公共利益的案件。所以,法庭在本案不可能批准释放但不等同无罪。”

蓝卡巴之后在庭外表示,欢迎法庭的裁决。虽然检方耗了几个月研究辩方的陈词,但满意对方最终接受此陈词。

西丹巴则说,辩方是在25名证人被传召后提出新证据给检方,所以法庭宣判无罪释放是正确的判决。

欣慰终于讨回清白

林冠英欣慰,提控已宣告结束,自己和家人总算讨回清白。

“我们知道,这一切始于巫统的政权。今天,我和彭女士准备好面对各种可能性,所以感谢上帝、我的律师、家人和与我同在的支持者。”

他不忘赞扬,彭丽君坚决站在真相的立场,如今终于真相大白,摆脱不实诽谤和指控。

“我不想提那些污蔑者,让上天去处置。我们接下来要做的是,拯救大马的经济和为我们的孩子带来更好的改变。我也庆幸和感激大马人民,虽然被抹黑,他们仍然支持我的领导。”

向检方提呈新证据

林冠英和商人彭丽君的“购屋案”原定5月21日续审,但辩方律师蓝卡巴当时表明,将向总检察署提呈新证据,以寻求检讨案件,甚至撤销提控。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楼,并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根据控状,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身份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把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即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远低于427万令吉的市价,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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