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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假新闻”来自政府,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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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评论】点评社会与政经现象,给你观点

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向国会递交的2018年打假新闻法案,使律师公会深感忧虑。政府宣称要在本季国会通过它,准备在第14届大选竞选期间落实执法。

不过,这份法案的内容、目标和影响其实充斥问题。律师公会把它们胪列在下:

(1)“假新闻”的定义不仅包含新闻,还涵盖了资讯、数据和报告;最广义而言,存在于“任何……能指涉文字或概念的形式”,而且是“全然或部分虚假”。况且,何者为“假”,法案没有界定。

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8A条款早把“假新闻”归为刑事罪,它的“出版”定义,跟新法案的各种定义并无不同。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也把“散播假资讯”定义为刑罪。上述条款的存在不禁让人质疑,政府为何还需要创立新法来对付“假”新闻。

(2)法案虽把“假新闻”定为刑罪,但由于它没有清楚定义,因此容易用以压制言论自由,即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条款用词过于笼统,使得任何人都可挑毛病,如经济、历史、政治、科学和宗教观点的“正确”或“不正确”。如此立法或太宽松,形同僭越(即违反)联邦宪法。

(3)法案的治外法权广阔,堪称是大马法律之最。只要“假新闻关乎马来西亚或罪行受害者是马来西亚公民”,则这项法律就适用。如此一来,即使原诉人或被告都不实际身在马来西亚,但罪行也仍可以产生。而且,撤除出版品的庭令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交,但法案没有定义这种途径,因此想必包括电邮、推特、WhatsApp或其他的传讯形式或社交媒体。

(4)一个人或团体若受特定“假新闻”的损害,可在不通知对方下,向法庭申请单方面庭令,要求移除相关新闻。法案没有提供纠纷双方机会,在法庭辩论是否真有“假新闻”。或许,最终的施法程序会是,地庭考量原诉人所提呈的投诉以及证据和文件下,若发现真有“假新闻”,即发出庭令。

虽然庭令可受挑战,但仍必须遵守原令,因为挑战申请并无法暂缓或延后原令。此外,若拿到庭令的是政府,而且它指控相关“假新闻”有损,或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则庭令就不得受挑战。

假如政府释放“假新闻”

(5)法案也没有处理,万一是政府释放“假新闻”的情况。纵观世界他国案例,这是务必加以修补的缺漏。

(6)如果触法者属于机构团体,法案不但要求其董事和经理人员扛起刑责,就连“跟机构事务管理有关的人,或协助管理的人”都受牵连。例如,若记者写了一篇关于大马的报道,却被人指控是“假新闻”, 则记者所属公司的编辑或副编辑都负有刑责。

违逆庭令亦是刑罪,法庭可处以最高10万令吉罚款,若依然不从,则可以连续每天加罚3000令吉。违抗庭令者也可被视为藐视法庭,在刑事程序法典条文下被捕。

(7)法案所陈述的许多“假新闻”案例,其实都属于民事或刑事诽谤课题,大马早有充裕的立法和司法程序来应对之。这不禁使人质疑,政府为何还需要这项新立法。更令人严重担心的是,出版“讽刺漫画”也构成“假新闻”罪行。谐仿和嘲笑必会加盐加醋,如今却变成了刑罪。

(8)虽然法案列明“有意识地”犯罪是罪行构成的条件,阐明必须有犯罪动机,但不如印刷及出版法令第8A条文,它并未要求犯罪动机必须是有恶意或意图不轨的。

另外,法案还订立另一项罪行,即没有履行移除“明知是,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 假新闻的义务。不过,如何构成“明知是,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的状态,法案并没有给予定义。这种模糊的定义令人担忧。

(9)目前世界众多政府所苦恼的“假新闻”,其真正问题在于,特定方面接受资金,设立假社交媒体账号,同时根据一个人的网上特质,发布新闻进而散播量身定做的讯息,以期影响选举结果。但新法案未能克服这些不良现象。它仅处理了资金问题,在第5章节把资助假新闻列为刑罪。

新法案有何附加价值?

不过,我们需要再次点出,目前已有律法可以处理协助和教唆散播假消息的罪行,所以新法相关条文根本没有意义,惟把刑罚大幅提高,至最高罚款50万令吉,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衍生寒蝉效应。

法案也完全无视首相于上届大选之前拿到巨额捐款,而这些资金作何用途的课题。它同样忽略了外国公司在大马执行资讯和网上分析的课题。大马政府若真担心外国资金或外国力量试图左右我们的大选结果,则应该专注在竞选资金改革、资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课题之上。

最终,民众不禁质疑这次的新法案有何“附加价值”?

遗憾的是 ,法案准备设立的条文允许:

(1)政府立即使“假新闻”噤声;

(2)一旦法庭接受了政府所提呈的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证据,则庭令就不可受到挑战;

(3)恐吓媒体和真诚的意见表达者,因为他们如今在撰写报道、贴文或声明时,务必做到100%正确,否则就要面对发表“半真半假”资讯的指控。

法案提供当局极度广泛的跨国途径来对付诋毁大马的负面评论,把它们类同国家恐怖主义、跨境贪腐、洗钱和人口贩卖活动。虽然假新闻课题不容忽视,但政府提出这种包山包海法案,以致把新闻传播当作罪行,无疑是矫枉过正的立法。

律师公会呼吁政府从本季国会撤回打假新闻法案,同时设立遴选委员会,全面公开研究假新闻课题。政府不应该匆忙立法。


编按:本文是律师公会主席佐治瓦基斯(George Varughese)昨天发表文告的全文中译,原题是“撤回2018年打假新闻法案”。本文题目和小题由本刊所加,段落有所调整,其余没有更动。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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