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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高庭驳控方上诉,邱震华维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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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今天宣判,维持吉隆坡刑事调查组前主任邱震华在没申报佣金而被控洗黑钱案中无罪释放的裁决。

法官阿兹曼驳回控方上诉,维持地庭宣判邱震华罪名不成立及当庭释放的裁决。

控方代表为阿旺阿马达再也及布迪曼副检察司,邱震华代表律师是吉丹兰姆。

今年5月26日,地庭法官苏海尼基于控方无法针对举证挑起合理疑点,因而做出上述裁决。

根据控状,邱震华没有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9(1)条文下,遵守志期2013年12月23日检察官通知书的条件,即没有在他志期2014年1月8日的宣誓书中申报所得。

邱震华被指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之间,在布城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总部犯罪。

他因此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9(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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