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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哈迪阿旺所提的355法令修正案到底是什么?

该法案旨在加强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简称355号法令)的刑罚。因此,严格来说,它不是伊刑法。

那为什么又有反对意见呢?

因为,如果355号法令被允许修改,可能导致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问题。这也将影响经济,吓跑外国投资者,这情形在世界各地屡见不鲜。更重要的是,它与最高法律——联邦宪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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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在上季国会提呈,哈迪想把刑罚提高到30年监禁、100次鞭笞和10万令吉罚款。

有许多原因说明此法不可取。尤其在刑法上,各州执法当局对违法者的权力应用必须统一。

不过,哈迪的修正案并没有强调这一点。反之,每个州可自行选择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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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刑罚有三种:鞭笞、罚款和监禁,每种刑罚的上限都有明文规定,每个州属都一样。相比之下,哈迪要修的,其实是倒退之举。

虽然,要提高现有的3-6-5刑罚上限有其合理之处,但一些上限和条款必需明文规定,以免有违宪之误。

罪行范围各州制定

有些政客向公众打保单,说修正案只是要强化伊斯兰法庭,无关伊刑法。

这是天大的误导。实际上,它是在为伊刑法开路。首先,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伊斯兰刑事司法制度到底是如何在马来西亚操作的。所有形式的伊斯兰法律,包括伊斯兰法庭的成立,都是源自《联邦宪法》州事务表(State List)第1项目。

接着,为了将这种管辖权授予伊斯兰法庭,国会颁布了355号法令。 简而言之,国会凭其智慧赋予伊斯兰法庭权限审判所有违反伊斯兰教规的罪行,但惩罚的轻重必须在国会规定的限度内。

这里有两个概念:罪行与惩罚,两者之间有个重要的区别。

国会只是制定惩罚的界限,至于罪行范围则是由各州州议会制定,这是该法令的主要目的。国会只提惩罚,没明文规定那些罪行是伊斯兰法庭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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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只要是罪行的惩罚在国会规定的界限内,州议会可依据州事务表第1项目,制定任何违反伊斯兰教规的罪行范围。

无需用伊刑法字眼

修正案不需特地使用“伊刑法”(Hudud)或其他相关罪行的字眼。只要它提供的惩罚符合伊刑法,那州议会就可自由制定伊刑法罪行。

如上所述,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制定这种罪行都是违宪的。

修正案不需提伊刑法,它都与伊党的伊刑法有关。

这个修正案是在2015年我们的法律挑战被驳回后,巧妙地计划和起草的。

所以,其动机含义再清楚不过。该修正案就算是修改后再提呈,仍然让伊党的伊刑法得以实施。

影响不仅限于丹州

再者,它不单只限于吉兰丹。每个州都会受影响。伊斯兰法庭的权限若伸延到这种程度,将动摇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刑法是联邦宪法事务表下的事。马来西亚以联邦体制立国,联邦政府比州政府具有更大的权力。正因如此,两者若有不一致之处,必须以联邦宪法为重。

如果伊斯兰教法庭被赋予这么广泛的权力(在鞭刑方面其权力甚至比民事法庭更大),形同不顺从国会在刑法问题上所拥有的权力。我们必须记住,民事法庭在这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如果通过哈迪的修正案,无疑是允许两法平行或双重的刑事法律制度,这明显违反了联邦宪法。

哈迪未给充足理由

也很显然的,哈迪提出355法令修正的方式引起很多怀疑。从一开始他就非常谨慎地处理,之后修改了几次。原来提出的法案是给予伊斯兰教法庭无限权力惩罚,随后的变化是试图使其不违宪。

此外,他也从来没和伊斯兰学者、执法当局、机构(如Majlis Dakwah Negara)、理事会,甚至是掌管伊斯兰事务的最高机构——统治者会议协商。

哈迪也没有引用任何研究或报告来支持他的观点,以证明加重刑罚足以限制和减少违反伊斯兰教规的罪行。他也没给予充足理由为何需要该法案,除了授权伊斯兰法庭处理上苍的律法。

任何拟议的改革必须是通过循证决策的,而不仅仅是修辞功夫或政治手段。


杨锦成是民青团署理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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