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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于1月1日起全国实施餐饮店禁烟令,尽管减少抽烟是普世价值观、不会有人公然反对,却不意引发沙巴及砂拉越自主权的争议。两州都宣称应获联邦政府“尊重”,先行“征询”彼等的意见。

彼等都指出,虽然联邦政府是在作为联邦法律的《1983年大马食品法令》和《2004年烟草产品管制条例》下採取行动,但由于有关场所是食肆,而食肆是在州政府辖下的地方政府发予牌照情况下营运,因此,州政府也有话语权。

期间,沙巴州内阁部长也先后发表,“担心沙巴穷人付不起禁烟罚款而坐牢”、“担心禁烟令影响游客”、“要看看如何在地方条例下执行禁烟令”等言论。

显然的,联邦政府辖下的卫生部一开始并不认为,有必要先行“征询”州政府的意见,因此,在颁布宪报后,就要在当日实施该禁令。但是,沙巴州政府表达异议后,还是一度于本月7日发出“口头通令”,“暂缓”执行该禁令。

事实上,联邦卫生部多年来援引同一条例,在全国各地逐步于不同场所禁烟,一直都未出现相同的自主权争议。

接着,沙巴州内阁于本月9日举行会议决定,沙巴于下个月1日起实施禁令,惟前5个月属于“教育性时期”,今年7月1日才正式执法。这个“正式执法”日期,与联邦卫生部早前宣佈的“今年首6个月为教育期,7月1日开始正式执法”不谋而合。

州卫生及人民福祉部长黄天发在出席会议后表示,州内阁已审查相关法律,确定同样援引该烟草产品管制条例实施禁烟令,而无须另行修正地方政府的条例。

无论如何,他表示,州内阁之所以迟至1月9日才讨论有关课题,是因为在此之前并未接获联邦政府有关禁令通知,因此,不能仅凭着媒体报导,或凭空猜测有此政策的存在。他也说,“希望经过这次的经验,大家日后更加懂得如何处理事情”,即联邦政府要在沙巴实施什么新政策,须先行与州政府讨论。”

沙巴的“面子问题”

黄天发这番言论,说穿了就是:我沙巴此时此刻大力强调自主权,你联邦政府必须“俾面”,“要在我的地头搞东西,总得问过我”,这是“面子问题”。

据指出,这种“情绪”是可以理解的,沙巴州政府在大选前后,一再强调要向联邦政府“索回”卫生及教育自主权,还重组两个州内阁部门等待对方放权。如今,放权尚无下文,还要被对方“擅自”实施该禁烟令,因此,才喊出“须通过州内阁才能算数”。

故且勿论这种思维是建立在“我是沙巴、你是联邦”心态上、忘了“联邦政府、沙巴也有份”,禁烟确实是联邦政府的权力。而这项卫生事务权力,乃完全依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1962年政府际委员会报告》的协定,在大马立国10年后,就由沙巴移交联邦政府,应无争议之处,也是政治现实。当然,倘循政治途径,由联邦政府回归沙巴,则另当别论。

如果,相同情况发生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团结党单独执政沙巴时期,沙巴州政府纵然再怎么高喊“联邦政府不尊我”,其时的联邦政府绝对不会理会、老早就“强行”执法了。

其实,在卫生事务方面,沙巴州政府仍保留一点有限的权力,即在英殖民时代制定、硕果仅存的有关卫生事务的沙巴法律-《1960年沙巴公共卫生法令》,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如亚庇市政厅、县市议会,管制“公共卫生”问题,如对付胡乱丢垃圾的人士,但纵然是委任地方政府的卫生官,也须事先获得大马卫生局总监及沙巴卫生局总监的批准。

设卫生中心提升意识

其实,与其争议食肆禁烟令,以及等待联邦政府下放卫生权力之际,沙巴州政府更应考虑实际行动,援引《沙巴公共卫生法令》,先行做一些提升沙巴人民卫生水平的事。

它或许不是建立或接管现有的政府医院、聘请及发薪予现职医生,但可以透过地方政府成立卫生中心(Health Center),从教育角度提升人民的保健意识,例如鼓励人民如何透过做运动、健身操,保持环境卫生等,毕竟预防胜于治疗。

根据《沙巴公共卫生法令》第138条文第1节,任何地方政府在获得有关部长批准下,可设立卫生中心,并聘请专业人士以提供4种服务,即妇产科及儿童福利、治结核病、卫生教育、一般预防疾病及推广保健。相同条文第2节指出,有关费用应由州及联邦政府分担。

沙巴州卫生及人民福祉部若掌握卫生中心,也不会再被在野党讥为名存实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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