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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修宪降低投票年龄非首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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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阵过去的治理下,国家三权分界不清,首相权力过度膨胀,导致国内政治秩序的不正常发展。在野党逾半世纪的抗争,不仅了解整个政治环境的缺憾,不少政治领袖也遭遇过不公的对待。然而,希盟执政后,首个修宪建议,竟是将投票年龄降低,着实令人遗憾。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时也是一份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以下所有法律的一致性(任何与宪法抵触的法律将被视为无效——宪法第4条)。因此,宪法也应该被视为国家价值的标准,这也是为何修宪需要高门槛的条件。

联邦宪法119(1)(a)和(c)条文阐释,任何大马公民满21岁,并在法律下注册方才能成为选民。这意味着若要修改投票年龄与自动成为选民,都必须通过修宪途径。而宪法159(3)条文阐明,希盟政府需要得到议会三分二支持门槛才能通过修宪,意即148席。如今,希盟尚未掌握三分二议席优势,因此它必须与在野阵营展开谈判与协商,同时争取民间组织与社会之间的共识,才能通过有关的修宪。

更重要的是,若修改投票年龄是一种增加国民参与度,或提高公民意识的行为,我认为这是杀鸡用牛刀的做法。我认为,修宪应该是国家完成转型正义后,才进一步采取的最终手段,如今却本末倒置。

重建制衡首相权力机制

在国阵时代,修宪屡见不鲜,现今的联邦宪法至少被修改高达700次(注2)。例如,联邦宪法38(4)条阐明,在没有获得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批准下,不能通过任何直接影响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誉或尊严的法案。不过,时任首相马哈迪仍然在此前提下,通过宪法第66(4a)法案,即国家元首没有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该法案也将自动生效。换句话说,马哈迪在宪法的灰色地带钻了漏洞,成功削弱了王权。

后来,马哈迪(注3)曾经针对修宪第66(4a)条文而道歉,间接地承认前朝政府的极权结构,使首相可以操控司法系统,免除自己遭到制衡和调查。其实,这也解释了为何种族、宗教、教育、社会不平等的恶性循环不断在马来西亚上演;追根究底,是国家最高法律—联邦宪法上出现根本的不平等。正因如此,希盟执政后,首项修宪建议,为何不是检讨如何制衡首相权力的法案或宪法条文,关注如何修宪让各族人民趋于平等的议题呢?

其实,后任议员应关注于制衡当权力量,分散极权政府的权力,避免滥权再次出现。可是,希盟在当政后却只是寻求修宪降低投票年龄,而忽视了制衡首相权力及改变现有不公的问题,岂不让新政府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政治局面?

正视转型正义课题

经过多年的挞伐,希盟执政后,首先提呈的修宪案应该是修改宪法第121(1)条文,让司法权从国会赋予中独立。惟有让司法系统正常运作,审理前朝政府的种种弊端,希盟政府才能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一步定义往后的政府行为规范。历史上注明的纽伦堡审判便是最好的转型正义借镜,而其中必然涉及行政、刑法、历史、赔偿、宪法上定义的行为规范。

默玛里事件、五一三事件、茅草行动等不公义事件,以及它们在历史上所留下的空白处,都需要独立的司法单位为此作出裁判,一一定谳并还原经梳理后,清楚的摘录在国内历史中,留作后世审判。其中,包括扣留所千名亡魂,若警员违法须加以惩治,政府亦必须为前朝的失政道歉并作出赔偿,以此与前朝政府切断关系。

此外,进一步实践宪法第10条赋予的言论自由价值,恢复言论自由空间,检讨与废除钳制舆论自由的相关条文,包括限制媒体自由的煽动法令(违背宪法第10条应废除)、内安法、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印刷与出版法令等。检讨与修改这些法令与修宪的过程一样,唯独通过的门槛却仅需国会简单多数,在国会经表决三读即可通过。

历史上不少国家政府难逃媒体检验,包括美国水门事件、白水案、韩国闺蜜干政以及一马案等。媒体与舆论空间是制衡与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之一,因此媒体也被世界公认为三权外的第四权。民众需要客观的资讯,才能产独立正确的判断力,这也是为何国阵当年会不顾持续三个月罢工抗议行动,仍执意收购《马来前锋报》(Utusan Melayu(注5),及掌控各家媒体的控制权,以控制民众想法。

前在野党领袖旺阿兹莎便曾试图两次以技术方式,尝试在国会提呈不信任动议,最后以失败告终(议会常规没有不信任动议条例)。因此,在参照宪法第43(4)条文(首相不获得国会超过半数支持,他必须辞职)的支持下,应在议会常规中增加不信任动议条例,而该动议在首相滥权时即可进行议会弹劾,无需修宪便可制衡政府。除此之外,许多不公义的法令,其实只需在国会获得简单大多数议席支持下,就可以通过修改乃至于废除,包括国安法。
不同的情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性格举止,斯坦福监狱实验(注6)可以印证。要确保一个政府最终不被路西法化,它不可能仅仅通过行政命令去解决,而必须通过审判定罪,确确实实地立下法律明文禁止。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构建马来西亚政治新秩序,从而为往后的政治斗争作出实质规范,让国家朝正常化发展。

不应急于扩大支持层

国阵执政时期发生各种不公行为已罄竹难书,如今政权落入希盟手中,已成为新政府无法规避的烫手山芋。若然此时降低投票年龄,在现阶段扩大政治支持层显得避重就轻,其中还不免存在相当的顾虑。

马来西亚是一个公民意识不清晰的国家(国阵政府亦不愿民众了解更多),与他国不同,许多国家把公民意识教育纳入课纲。在缺乏相关知识的前提下,青年之间通过相互谩骂与诋毁的方式,支持各自属意政党是一项危险的举动(在未踏入社会的热血青年,大部分极易受到影响而行为过激),尤其是一个经历过黑暗五月(513事件)的国度。

或许通过教育体制改革及扩大社会资讯流通,让新一代人掌握更多正确资讯及教育,比急于扩大支持层来得更实在吧?政治局势瞬息万变,为什么不为将来30年努力,而急于寻求下一个5年的大选呢?言归正传,国内达投票年龄但未登记为选民者,占了国家总人数的10%,将近总选民人数的四分之一,达360万人。简而言之,国内成年人群中公民意识并不普及。那些考虑下调投票年龄的国家,诸如:韩国、加拿大、台湾等地,都是公民意识极高的国家。我认为,马来西亚应在行政与政策面上,提升一般民众的公民意识,至于修宪建议则应先关注国家正义的问题,才考虑减低投票年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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