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aysiakini logo
story-image
ADS

不久前,香港女子田径代表吕丽瑶揭露了香港培正中学前教练曾性侵害她的丑闻,并将相关经历陈于大众眼前,试图引起社会关注。陶杰对此提出了看法,认为吕氏所言存在疑点,并指责她的行为会影响也许无辜的被控者。

香港社会与文化界已有不少文章回应陶杰,本文目的不在于评点该事件的真相如何,我更关注的是类似事件发生后,网民与一些掌握舆论力量的知识人怎么去应对,只针对陶杰和网民的反应提出一些批评。舆论空间的问题应该受到民主社会更多的关注,即便此事热潮已退,依然有讨论的价值。

首先必须针对陶杰对吕丽瑶的几个指责做出评论,第一个论点是认为她语焉未详,而且不过是片面之言,不足为信。但这指责公允吗?

受害者揭露受害经历,在未经严谨的论证前,固然只是一面之词,其中也许有污衊的可能,也许有记忆的错漏,他或她说的未必是真相的全部。然而,承认揭露者的论述或有瑕疵并不意味可以全盘否定,更遑论置之一笑(讥笑),以舆论打压。我们在怀疑揭露者可能有错的同时,被指控者难道不也同样值得我们怀疑?我们担心被指控者可能受诬而有损清白,难道不也该忧虑他可能是一隻潜伏在制度暗影之中的恶狼吗?

在语焉未详的情况下去怀疑她有什么别的企图,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态度。陶杰的质疑并未能让情况趋于明朗,反而搅浑水塘,令议题失焦。从陶杰的文字,只见其个人无根据的臆测,未见他对作出的质疑进行实质论证,难逃轻忽和武断之罪。

双方论述未经检验之前,任何审判都是不公平的。从第三者的角度来看,最应该做的,是对判断有所保留,仔细求证,唯以公义为最终关怀,以个人一时之意气(包括表达的慾望)为大忌。

我们不是当事人,最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尤其当我们掌握了舆论权力,更应谨慎为言,避免对当事人(揭露者和被控者)造成伤害,也不应做出毫无根据的揣测,混淆视听。断桉讲求的是论证和证据,不是揣测,对公共议题的评点也是如此。

担心被控者受污衊,所以斥责吕丽瑶的揭露行为,是陶杰另一个论点。

我们无法否认,倘若揭露者真的恶意中伤,于被控者而言确实是一种伤害。因此,当我们检验论述后得知此事是造谣污衊,我们应该给予谴责,无辜的被指控者也保有追究的权力。我们必须了解,但凡揭露事件,不论是在社交媒体抑或诉诸司法制度,污衊、误判、错漏、疏忽等等人为失误都只能设计程序以尽量减到最低,无法全然避免。

倘若我们以未知完整真相和可能错怪被控者为由来斥责揭露行为,这逻辑继续推演下去其实我们也该反对报警或投诉,因为不要出错最好就是什么都不做,为了保证无人受污衊就禁止一切揭露。这显然荒谬。设计程序亡羊补牢也许不比完全杜绝强,但要是全面防范的代价是绝截揭露管道的话,这无疑是因噎废食,殊不可取。

陶杰论述的立足点,也许在于揭露者用错平台,因为污衊的情况在相对严谨的审查和问责机制下可以极大程度抑制,虚拟世界却不尽然。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交媒体无远弗届的传播力量有目共睹,为了得到社会的关注而善加利用亦是无可厚非。但我们也意识到社交媒体是一个不利于理性讨论和辩证真相的平台,因为它的推送演算法出于商业考量,会依据用户的喜好推荐讯息;其设计也更鼓励用户的发表和形象的编辑,令用户更自我中心;其促成的资讯同温层也激化人们对异见的不包容。

由此,网络讨论往往更轻率,人们的判断也因而倾向直觉的而非理性的,讨论容易擦枪走火,最后失焦。这就是为什么在讨论如马来西亚下届选举是否应该投废票、马哈迪是否应该再度出任首相一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等严肃课题时,贴子下的留言总是意气叫嚣多而客观分析少。这比起现世司法制度的严谨,实有云泥之别。想在社交媒体寻求公道,无异缘木求鱼。

比起议题的失焦,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也许更应该关注网络公审的问题。延伸上段描绘的网民不理性,网络公审的发生也就可以理解了。那是因为网民急于表达,所以不经分析和论证就枉下判断;是因为社交媒体太鼓励自我编辑,所以用户为了形塑正义形象往往倾向于揭露者,抑或是为了形塑不与人一般见识(即便一般见识可能是正确的)的智者形象而趋于被指控者。然而,揭露者在这一环节的责任最多只在于选错了平台,因为事件演变成网络公审是网民素质和网络环境使然,并非揭露者所能控制的。

有人认为更妥当的方式是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有一定道理。然而,现世制度虽以保障和修复人权为基础,也在逐渐改善和修正之中,但由于人无法预知未来,所以不能在伤害未曾发生前制止;也无法回到过去,所以无法在伤害造成后完全修复,所有的保障和修复都只能是差强人意。

惩罚侵害者可达致的效果大约有三种:一是威慑(未来侵害者必须慎重考虑其侵害行为的后果)、二是报应(令现时已造成侵害者付出代价,提供人类对报复的天性一个有序的出口)、三是教化(令侵害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但是,这三种可预期的效果是否囊括了受害者的要求?这样子能否修复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回答的,因为人人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和要求。可见即便是诉诸司法机关去处理揭露事件,也未见得对受害者是有意义的。

对受侵害者而言,最痛苦的也许就是不被谅解,独自承受苦难,而在排遣孤独之馀,他们也希望类似的侵害可以被遏止,引起社会关注,就是他们的出路。

人类为什么要相互关怀?为什么形成社会和国家?这一切不正是人类意识到一人之力有限,而相互关照与协作更有利于生存吗?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在孤独与受苦时希望有人发现进而伸出援手,不正是人之常情吗?

可见即使社交媒体不是一个寻求公义有利的平台,它也是一个引起关注的重要力量。请注意,我主张社交媒体的功能只在于引起社会的关注,要寻求这以外的效果,是相当勉强的。

我对陶杰比较合理的论点已做出了基本回应,其他诸如摸脸蛋等于非礼的无聊论述就不多说了。我并不主张所有受害人都应该把悲痛的经历发佈于网络世界,而是当有人想这么做时,我们能够正当的对待和处理。我们始终要区分,认定被控者无罪和认定被揭露的事件为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非全然冲突。

面对在社交媒体揭露侵害行为,我们应该对指控者的审判有所保留,但同时也必须正视揭露者揭露的事件,对事件投入关切与理解。如果我们非採取立场不可,也宁愿倾向揭露者,相信确有其事。最直接的理由是,只有接受了此事件确实发生过为前提,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继续追究,从而令真相逐渐清晰,还当事人(同样是揭露者和被控者双方)公道。要是我们从一开始就假定揭露者无中生有,那么追究的立足点就不存在了,因为我们无需为一件早已假定为假的事情做更多的讨论。

网络世界混乱,身处其中的我们更应该谨慎,坚持理性为网络讨论的前提,不要在一个理性弱势的场域放弃理性。也许有一天,这样的坚持能够带来一丝改变。我才疏学浅(不是谦词),只粗略地发表一些看法,以俟来者。
 

的其他作品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