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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内安法令已废?抑或借尸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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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我国首相纳吉宣布废除长期以来最具争议性的内安法令,促使实施了长达47年左右的内安法归入历史的典籍。但纳吉随后所推行出的《2012年安全罪行法令》(国安法SOSMA),竟允许未审先扣长达28天,与内安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被视为内安法令的借尸还魂。

未审讯扣留的法律是有违法治的。只有在非常时期,也就是处于战争时期或国土安危受到威胁时期,才可使用该法律。虽说具此特征的内安法已被“废除”,但在实施方面,与内安法令有类似之处:任何被怀疑触犯法令的人,可被未审讯扣留长达法令指定的天数。

在已“逝去”的内安法及以被“附身”的国安法之下,只要某人被怀疑危害国家的安全,警方和检控官便可根据上述法令扣留有关人士。

针对这类扣留行动是否合理或合法,警方可被豁免在没得到法庭批准逮捕令的程序下,逮捕任何有关人士,同时法官也不能要求检控官或警方提供任何可以被证实是罪证的资料。司法审查的程序已荡然无存。

未审讯扣留,也称作为“预防性扣留”。英殖民统治者最早使用的未审讯扣留法令,叫《1930年紧急法令》。

当时,英殖民统治者吸取了在印度所实施的未审讯扣留措施的经验,把它加以应用到马来亚本土。独立后,殖民统治者虽退出了我国的政治舞台,但其未审讯扣留的法律,始终转移给我国的执政单位。

20世纪初,我国的政治发展促使《内安法令》的产生。1930年,“马来亚共产党”在马来亚成立。因此在30年代,英殖民统治者面对了“马共”在马来亚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原本用来对付私会党活动的《限制拘留法令》,这时也用来对付马共成员。

1948年的《紧急条例法令》生效后,《1930年紧急法令》随即废除。1948年8月12日,英殖民统治者援引刚生效的《紧急条例法令》,宣布马来亚全面进入紧急状态。从此,马共被宣布为非法组织。因此,我国实施“预防性扣留”法律,目的是为了对付马共的武装斗争。

“预防性扣留”的字眼,源自于英国法庭。英国法官采用“预防性扣留”的字眼来诠释他们在一战中所采用的未审讯扣留的行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预防性扣留”是在战争时期所采用的法律,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人和敌人互通讯息,防止任何人援助敌人。

未审讯扣留不是为了惩罚某人,而是为了在某人做出某些犯罪行为之前防止甚至阻止他犯罪。因此,也就不需要证明他已经犯罪,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可是在这和平的时代,为什么还需采用未审讯扣留的法律?任何人有权使用这类“严峻”,“不人道”或“独裁”的法律时,他就有可能滥用它。

1960年7月30日,我国结束了紧急状态。1948年所实施的《紧急条例法令》因为完成了它的”使命“而被废除。但是,有关当局随即又通过1960年的《内部安全法令》。旧有的未审讯扣留的条文便转化为《内部安全法令》的第二章的条文之一。现今,首相纳吉废除内安法,推行出《2012年安全罪行法令》,未审讯扣留的的条文也同样地纳入该法令,导致有人提出“换汤不换药”的评语。

《内部安全法令》的起草人希克林教授曾在1962年指出,这项法令只是临时的措施,他说“我希望在1960年法令下的未审讯扣留,指控或判刑等措施,不会成为马来亚的法律及政治领域的永久特色……”

显然,这项法令是为了应付有组织的暴力而通过的。原本的初衷不是要把它当作一种政治手段来对付非暴力的,合法的政治活动。然而,自从“1989年曼谷和谈”后,马共的武装斗争已全面停止了。在这种情况下,让未审讯扣留继续存在的根据已荡然无存,这一条文也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了。

现如今的国安法,加强了检控官和警方的权利。检控官和警方无需在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任意逮捕危险人物或组织。虽说国安法有明文规定不能利用此法令对付政治异见人士。条文虽然写得很清楚,但要如何诠释危险人物或组织,则另当别论。谁不是政治异见人士,谁才是危险人物,只要他们合理怀疑,你就是了。

在国安法下,总的趋势并不是加强我国的法治,而是在使行政机构及警方的权利更加膨胀。如此“挂羊头卖狗肉”的法令,真的有必要存在吗?

总的来说,国安法必须被废除!自从513事件过后宣布紧急状态以来,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武装叛乱活动。即使有,《联邦宪法》第150条已足以用来应付武装叛乱活动,因为这项条文授予政府颁布紧急状态。

应该强调的是,未审讯扣留是战争下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武装斗争,而这类战争状态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应废除未审讯扣留的条文。

未审讯扣留现在被利用来对付那些政见不同的人士,只因他们的活动对执政党不利。这完全不符合未审讯扣留的原有目的。

这项条文被用来威吓异议分子,迫使他们敢怒而不敢言。从过去被扣留的反对党领袖,学术人员,玛丽亚陈等等,尤其是在“茅草行动”下被扣留的各类人士来看,这样的说法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在英国,未审讯扣留的法律,只用在紧急状态存在的时期。但是在马来西亚,国安法所赋予执政当局的权利,却在日常行政事务中使用。

政府理应放弃国安法下的未审讯扣留的权利,因为现如今已不存在合法的理由让当权者继续行此权利。政府之所以会继续使用它,主要是出于政治动机。

从“茅草行动”事件看来,行使无审讯扣留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对付政治信仰不同的人士。其实,政治信仰不同与国家的安危又有几分关系呢?

国安法已成了进行逮捕和扣留行动强而有力的工具,完全不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一个正常的民主国家,是不会乖离根据法治精神所建立起来的准则的。未审讯扣留肯定不符合公平审讯程序的准则。

国安法的存在,对我国的法治是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伸张人权的“致命伤”。因此,废除国安法是朝野政党刻不容缓的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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