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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恢复地方选举:重塑马来西亚基层民主与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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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岸观火】

吉隆坡市长选举的提议,让沉寂已久的地方选举议题重新回到了大众视野。

回顾历史,1964年下半年马印对抗期间颁布的紧急状态令,实质上暂停了1965年和1966年的地方选举;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颁布,更是让我国的地方选举画上了句点。

地方选举的长期缺失,无疑剥夺了我国人民对地方政府的问责权。恢复地方选举,不仅是归还民众“第三张选票”,更是回应与解决地方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工具。

市长掌握市政厅运作、公共资源配置、执法体系管理及整体行政领导等重要地方权力;而市议员不仅是地方政策的制定者、反映民生问题,亦承担监督官僚体系及参与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职责。

当这些人的政治生命源于选票,其自然必须高度回应民意;反观当下,地方官僚既不直接面对选民,也缺乏选举所带来的问责压力,其政策取向与执行方式,往往容易与基层社会的实际需求产生落差。许多官民冲突的根源,正源于此种“有权无责”的制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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