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草行动】
社团和会馆,凝聚了拥有共同目标、相似背景、愿意互相关照的人群。
在没有网络的年代,想找个知心人聊兴趣爱好、家乡童年、抱团取暖,会馆和社团便是最佳场所。有的社团更是团结了会员们的财力,置地添产,每年再遴选委员会管理会产,规模堪比一家公司。
即便网络迅速发达,不少社团仍然活跃,继续团结不同世代的会员。但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社团的资产管理失序,使接手人伤透脑筋,大大限制了社团的发展。
社团注册法令下的社团
虽说会馆与社团在多数人眼中,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而已,但在《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的社团,却远远超乎联谊作用。
在第9(b)条文下,社团的不动产,若非注册在信托人的名下,则可注册在社团名下。
所谓的不动产,主要指社团的土地,比如会所、社团大楼、停车场等等。
信托人则是由社团理事会所指定的人士,负责管理社团的不动产,通常由”top four”,即是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财政所担任(也可由其他人士担任)。最常见的程序,是在社团常年大会上,通过不超过四位人士担任信托人,随后信托人会另外签署信托合约(trust deed),以巩固信托人的身份。
在地契(或“牙兰”)上,信托人的名字就会出现在"土地持有人"(ketuanpunyaan)栏目中,他们或是作为直接的土地持有者,或是土地信托人(pemegang amanah)。但无论何者,他们都拥有将土地转让、出售、租借,或其他交易的权力。
由于相关法令并没有规定信托人的任期,信托人常常是在完成第一期的置产程序、成功拿到会所的牙兰后,便将繁琐的文件抛诸脑后。
而老牌社团最常遇到的问题,大概就是理事会决定要出售会产,把发黄的牙兰翻出来时,却发现牙兰上的土地持有人名字非常陌生,大概是几十年前早已卸任,现在不知所踪、或已然离世的某个前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