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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罗马规约伤害统治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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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

希盟联邦政府有意签署《罗马规约》引发热议。柔佛苏丹批评此举已经违反宪法,因为该规约威胁马来统治者地位。

上周也有20个非政府组织代表提呈备忘录予柔佛苏丹反对该规约。但是《罗马规约》真的威胁马来统治者地位了吗?笔者不认为。

补充缔约国的刑事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是在1998年在意大利罗马一项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生效。

《罗马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并在“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上有权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的刑事管辖权起着补充作用。

《罗马规约》第5条则阐明这最严重犯罪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

缔约国不愿审理时可介入

《罗马规约》第25条阐明国际刑事法院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任何犯罪的人都应依照规约的规定负个人责任,并受到处罚。

第27条1项则接着清楚阐明官方身份无关特性:“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而第27条2项表明,“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回到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93年宪法修订之后,马来统治者已经失去完全豁免权。在《联邦宪法》第182条下,马来西亚创设了特别法庭,而特别法庭负责审理统治者涉及的刑事和民事案。换句话说,虽然程序上和其他一般刑事犯罪者不一样,但马来西亚统治者在宪法下已经没有完全豁免权。

《罗马规约》的意义在于提供制度来实施规范,在缔约国不愿或不能够对犯罪者绳之以法的时候,向犯罪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违背国家主权说法不合理

实际上,缔约国若正在调查或者起诉该案件;或者已调查并决定不起诉;或者已受审判;或者案件未到严重的程度,这些情况之下,案件都不能在国际法院受理,除非以上情况是由于缔约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调查或起诉犯罪者。

至于为了确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愿意的问题,法院必须酌情考虑是否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

1. 已经或正在实施的诉讼程序,或一国所作出的决定,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

2. 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3. 已经或正在实施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办理,而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而为了确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能够的问题,法院则必须考虑,缔约国司法系统是否完全瓦解,或实际上瓦解或者并不存在,因而无法拘捕被告人或取得必要的证据和证言,或在其他方面不能实施缔约国的诉讼程序。

简单来说,其实《罗马规约》也只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第1条),所以违背国家主权的说法不太说得通。再者,这些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仅限于以上所提到的最严重犯罪。而且与迫害人权的最严重犯罪相比,国家主权之名又算些什么?

另外,担心马来西亚的统治者权力被剥夺也是说不过去。在君主立宪下,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在很多政策上只是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0条1A项,国家元首在考虑首相建议后“必须”接受其建议。从这角度去看的话,任何国家领导所犯的最严重犯罪也是由首相或者内阁部长去承担罪行,而不是只有象征权力的统治者。

不愿让渡部分主权的双面刃

柔佛苏丹早前提醒政府不要一味根据国际公约来寻求外人认可,因为最终将摧毁国家主权及威胁人民的和谐生活。但可能没想到的是,不愿让出部分主权是两面性的。

倘若所有国家都不愿让出部分主权,不愿签署这些维持世界和平的公约和制度来实施规范,以实现普遍人权和法治,我们所谓的“国家主权”也可以轻易被其他国家践踏。

MH17客机遭击落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国会议员古拉去年曾指出,如果当初马来西亚签署了《罗马规约》,马来西亚政府早就可以把案件带到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是维护普遍人权的利器,马来西亚政府没有理由因为有心人士煽动及援引没有依据的“马来人主权”说法,而拒绝签署和执行《罗马规约》。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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