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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特约】

一切都从田野调查的一句话开始。我报导人,同时也是沙巴某县土著法庭(Makhamah Anak Negeri)的县族长(Ketua Daerah)提到:东马大法官里察马兰俊(Richard Malanjum)致力于把东马原住民习俗法系(customary law),提升成和普通法系(common law)同样的地位。

习俗法系是什么?这让我再度回到中学时历史课本曾经读过,但多年无法和现实结合的习俗法系。

翻开《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附录9〈第1清单-联邦事务表〉第4条(k)里“ascertainment of Islamic law and other personal laws for purposes of federal law”,需知道“and other personal law”(和其他属人法)一个小段,是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遵从《马来西亚协定》而增添的。

“和其他属人法”这一句话,除了代表目前马来西亚所实施的伊斯兰法系是属人法,是属于私领域的“婚姻、领养、家法等”相关法律外,也代表了马来西亚成立之后,有了其他和伊斯兰法系地位同等的属人法。

这属人法无疑是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习俗法系。因为同样在宪法的附录9里,也因《马来西亚协定》而增加了第13条“原住民法律和习俗,包括属人法……”,并阐明这属于沙巴和砂拉越的州事务。

知道了——马来西亚拥有一套和伊斯兰法系地位同等,同属属人法的原住民习俗法系——这一事实有什么用呢?让我们对照回伊党在提倡伊斯兰法扩权的理由上,就显得非常有趣了。

更本土的东方法系

伊党主席哈迪一再地反问非穆斯林,为何能够接受任何来自“西方”的意识形态,包括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还有涉及公领域事务的普通法系,却不肯接受来自“东方”的伊斯兰主义和伊斯兰法系?

哈迪把意识形态切割成东方/西方,然后认定来自东方的系统更适合我们这群东方人。那按照哈迪的逻辑,东马原住民习俗法系应该更适合马来西亚人,因为它的发源地比中东来得更接近,是发展于马来西亚这块国土的法系呢!

这些法系,在南岛语族的文化迁入婆罗洲之后,一直作为维持当地法治长达上千年的成熟系统,直到19世纪英国势力入侵以后,才逐渐缩减成私领域的范围。

那伊党其实应该至少在捍卫来自中东的法系同时,也应该捍卫发展自马来群岛的习俗法系吧?是不是也应该支持让东马的习俗法系一起扩权呢?

更人道的和解法系

哈迪最新的论点包括华人能够接受西方法的死刑,那为什么不能接受伊斯兰刑事法的断肢?言下之意为若断肢为残酷,那么死刑也一样残酷。

其实哈迪,或者很多马来西亚人对东马习俗法都不了解,东马的原住民习俗法不谈社会隔离或是肉体的惩罚(最典型的为坐监和鞭刑)。它的惩罚是与社会和解的,是以赔罪的方式(从赔偿对方一只鸡,到最高惩罚赔偿十头雌性水牛),让犯罪者藉此认错,并重新与社会建立关系。这兼具了当今社会让前囚犯或前受刑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努力。

英籍历史学家和小说家Owen Rutter甚至在1929年的著作《The Pagan of North Borneo》承认:“(习俗法)所要求的惩罚,大部分肯定比我们普通法所规定的更为人道……”

那似乎习俗法系来得更加人道,也具有伊斯兰法系允许的宽恕与赦免的成分。为何伊党却只偏心后者,不推崇原住民习俗法呢?

非一成不变的法系

另,原住民习俗法并非一成不变,土著法庭早在1990年代起就没有处理原住民强奸案,即使目前宪法在这部分仍有灰色地带。

按照习俗法,犯人只需要赔偿受害者及家人一头水牛就了事。但因为东马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农业社会转入工业社会,一头水牛的价值已不像百年前那么值钱,土著法庭的酋长一律决定把强奸案,转给民事法庭处理。

同样的状况,伊斯兰法的惩罚能不能参照以上案例,根据时代而作出更动?如面对智慧型犯罪里的偷盗行为,其数额高达上十亿,斩手是否合适?若是常被认为“住在树上”的东马原住民,都能够做出如此与时并进的更动,为何永远处于“最现代”的伊斯兰法和宗教司却不能学习呢?

大部分人在谈伊斯兰法扩权的时候,都只从普通法系地位受侵害的角度着手,往往忽略了东马的原住民习俗法系也同样会因此而受害。而那些认同伊斯兰法系扩权的支持者,也不应该持有双准标准,因为原住民习俗法,比伊斯兰法来得更本土、更人道、更弹性,怎么能够在伊斯兰公正的教义下受忽略?

当大家担心若有一天支持伊斯兰法系扩权的国会议员达三分之二,足以修宪时,不要忘了即使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律,但是其最高法律的地位,就是仅限于马来西亚境内而已。

把原住民习俗法系定义成和伊斯兰法系同等地位,属于属人法的《马来西亚协定》是国际协定,并在已在1970年9月21日由英国政府于联合国注册(其注册编号是10760 ,并存有英语、法语和马来语三种版本)。

因此,允许伊斯兰法系超越公领域的修宪决定是违反此国际协定的。然而,无奈大部分的政党不愿一并落实《马来西亚协定》内其他保障沙砂特别地位的条文,竟选择放弃了这个对抗伊斯兰法系扩权的最佳利器。

本文从习俗法系和《马来西亚协定》的角度去讨论,希望有助于跳脱大家习惯的“马来人/非马来人”框架。


吴佳翰,台大人类学所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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