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aysiakini logo
story-image
mk-logo
专栏
就业保险的必要及争议
ADS

【星星之火】

人力资源部长里察烈于2017年8月1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一读,原本打算于8月7日再次提呈进行二读及辩论,但是内阁却临时决定展延该法案的二读。

很明显的,政府屈从于资方及它们在内阁里的政治代理之压力,而拖延实行劳工团体争取已久的失业援助措施。

争取多年的失业援助金

要求政府设立特别基金保障因裁员而失业的员工,并不是近期的事情。早在1997年,大马面临金融风暴时,马来西亚职工总会(MTUC)就已经提出设立失业援助金。在民间团体联合主办的1999年五一劳动节上,其宣言中的一项诉求,是呼吁政府设立特别基金让因公司倒闭而失业的工人可以获得解雇赔偿。很多因公司倒闭而失业的雇员,不仅在待业期间面对生活拮据的问题,而当连法律所规定的裁员赔偿也领不到,可谓是雪上加霜。

受压迫人民阵线(JERIT)于2003年成立“工厂工人与职工会联盟”(GPKK)时,该联盟提出六大诉求,当中除了争取落实最低薪金制(最后于2013年正式落实),也包括争取设立失业援助基金。

直到2009年,政府开始研究设立就业保险机制,并在《第十大马计划》下拨款8000万令吉设立失业援助基金。不过,该笔基金却因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无法运用。此后,就业保险计划的建议就被带入劳方、资方与政府三方会议中讨论,但是却迟迟都未呈上国会。

政府于2014年曾承诺会于2015年3月的国会会议上提呈就业保险计划法案,但没有履行承诺。到了2016年,人力资源部长里察烈表示将于2017年3月国会会议上提呈相关法案,结果又不见踪影。

社会主义党自2015年开始就积极展开争取落实失业援助金运动,因此于2017年3月29日拉大队前往国会大厦纠察,当时亲自会见社会主义党代表的人力资源部长里察烈信誓旦旦表示会于2017年7月的下议院会议上提呈就业保险法案,并预计于2018年就可生效。

不过,现在人力资源部长的承诺,只兑现了一半,《就业保险法案》呈上国会一读,但是二读却展延了。会展延多久,跟大选日期那样难以预测。就算是《就业保险法案》在这季节国会通过,而如期于2018年1月实行,若根据已呈一读的法案而无修改的话,一名雇员也必须缴付够12个月的保费才可以申请到为期三个月觅职津贴。

这也就是说,直到2019年才有工人可以在这新的就业保险制度下真正受惠。有谁能担保从现在到2019年这一年半内,没有任何工人被裁退而失业吗?在落实就业保险之前的这期间,还会有多少工人因公司倒闭而连应得的赔偿都拿不到并掉入贫困的陷阱?

资方的借口

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MEF)及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FMM)等代表资方利益的团体,一直都反对改善工人权益的政策,它们反对最低薪金制,也反对就业保险。

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FMM)会长林伟才于今年3月如此声称:“去年(2016年)才只有区区3万8000名工人被裁退,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另一个数以亿计的基金去协助人数那么少的失业工人。”(参见《星报》2017年3月3日报导“FMM: Defer and review Employment Insurance Scheme”)显然,对于这位有着“丹斯里”头衔的富商来说,3万8000人是个很小很微不足道的数目!难道那“一小部分”的3万8000名工人就不是人吗?

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等代表资本家利益的工商组织,是否理解工人在丢失工作时所面对的生活困境?因公司裁员而突然间失业的工人,在待业期间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话,不仅无法支付基本生活开支(如水电费、房租、孩子的教育费等),还很有可能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丢失掉栖身的房屋及代步的车子。如果是公司倒闭,失业员工更有可能分文赔偿都领不到,就算是劳工法庭裁定资方必须支付法定的解雇赔偿金额,但最终那也只是一张无法套现的纸。

更何况,在经济危机时被裁退的工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错,但却要为资本家一手造成的经济危机买单!也许,对于榨取工人血汗去致富的资本家以及他们的政治代理人来说,工人的就业无保障及失业时所遭遇的困境,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所以,对资本家来说,展延落实就业保险一年半载,也不会是什么迫切的问题。

资方另一个反对就业保险的借口,就是其成本会因此增加。对于资本家来说,成本增加就意味着利润减少。但是,若还有利润就表示还未亏损,如果亏损也就早也倒闭,不用再雇用任何工人了。

如果这些雇主真的要减低成本,为何它们不去先检讨支付给公司高层的高额薪俸、高层所享有的丰厚花红,或者是发给股东的分红?说到底,资方只考量自己公司的利润,而不会重视工人的权益,也不去理会失业给整体经济带来的严重影响。

工人的社会安全网

包括资方在内反对就业保险的人士声称,我国失业率低,接近“全民就业”,所以无须就业保险。这种说法其实是自欺欺人。我国目前失业率约3.5%,意味着有约55万人失业,而这只是官方的保守估计。

在这55万失业人口当中,有部分是因公司裁员才失业的,而且还在觅职。根据人力资源部的2010年至2015年劳动力调查,约25万至31.5万雇员因各种原因失业。这些人都应该是就业保险所涵盖的受惠者。

根据人力资源部辖下劳工局的所发表的数据,2016年共有37,699名工人被裁退。在这些被裁退的工人当中,有39.4%是在自愿离职计划(VSS)下停止工作,而另外60.6%的工人则是在一般裁员形式下被辞退。大部分被裁退的工人是本地工人,人数多达32,522(占总数86.3%),而其余的则是移工。在这之前一年,也就是2015年,则共有44,343人被裁退。

在全球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我国工人的就业保障持续受威胁。雇员们分分钟因公司倒闭、搬厂、减产、并购、业务重组、自动化、“瘦身”等原因而丢失工作。制造业是2016年裁员人数最多的领域,占45.9%,接着是批发与零售业(20.7%)、金融与保险业(12.1%),及采矿业与采石业(6.6%)。

2015年的数据则是金融与保险业裁员人数最高,占39.8%,接着是制造业(20.8%)及运输业(14.7%)。2015年运输业被裁员人数大增是因为马航大规模裁员所致。总而言之,没有一个领域会对裁员“免疫”,在全球经济波动的年代里,任何领域的工人都有随时被裁退的风险。

当工人被裁退,在觅得另一份工作前,将面对无法承受生活负担的问题,甚至会掉入贫困的旋涡中。失业援助金或就业保险,可以充作失业工人在待业期间暂时渡过生活难关的社会安全网。

保障工人也保障经济

国际劳工组织的《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及《1988年促进就业及保护失业公约》(第168号公约),都阐明了就业保险为失业人士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可惜的是,我国政府至今仍未签署这两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就业保险不仅仅是工人所应享有的基本福利及保障,若能够妥善落实,在经济稳定时期,可帮助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而在经济危机时,得到就业保险所提供津贴的失业工人,可以作为稳定总需求、避免经济进一步衰退的自动调节器,并有助于经济复苏。

经济危机来袭时,大批工人失业,社会购买力将大打折扣,并进一步导致更多人失业,经济衰退的现象只有恶化而不会有所改善。不过,若是失业工人仍然有来自就业保险提供的津贴,就可以支撑住社会购买力及总需求,抑止经济崩溃。这种简单的宏观经济常识,对于只看重眼前利润、只顾本身利益的资本家来说,是不可理喻的。

新法案的问题

政府最终在国会提呈《就业保险法案》,无疑是我国劳工团体争取的成果。不过,被提呈到国会一读的新法案,存有着好些对工人不利的问题,其中包括:

i.就业保险原本就是应该为所有失业工人提供保障,而雇员应在一开始缴纳保金后就直接受保并在须要时可获得所应得的津贴。但是,现呈上一读的《就业保险法案》,却设下重重障碍:

——雇员必须在支付最少12月保金后,才有资格获得最多3个月的觅职津贴。
——受保雇员所能获得的每月津贴,是根据缴纳保金期限长短来计算。譬如,若一名员工在被裁退前只缴纳12至15个月的保金,他只能获得3个月的觅职津贴。要获得6个月觅职津贴,必须缴足至少24个月的保金。
——觅职津贴的数额逐月减少直到最多第6个月后停止发放,也就是第一个月获得相等于原本工资的80%数额津贴;第2个月降到50%;第3及第4个月是40%;而第5及第6个月只剩下30%。换言之,失业员工在被解雇后的6个月内,若无法找到工作,只获得最多不到3个月的工资。

ii.失业的雇员虽然可以在连续多次被裁退的情况下领取觅职津贴,但其门槛却愈来愈高。举个例子,若一名被解雇而领取了第一次觅职津贴的工人找到新工作入职后,他必须在36个月内工作并缴纳至少18个月的保金,才有资格在第二次被裁退而申请就业保险时获得3个月的觅职津贴。第二次申请觅职津贴,须要至少连续缴足36个月才能够获得最多6个月津贴。以此类推,接下来获得觅职津贴的门槛跟着愈来愈高。觅职津贴最多可申请12次,但是第12次申请时的最低资格是必须在156个月(13年)内交保至少78个月(6年半)才可获得3个月觅职津贴!

iii.《就业保险法案》下所规定的保费太高。根据目前版本的法案,雇员和雇主所须付的保费各占工资的0.5%。马来西亚职工总会在这之前所能接受的保费率是工资的0.25%,社会主义党的建议则是员工和雇主各缴50仙。

iv.《就业保险法案》所发放的津贴,并没有包括因短期合约到期而失去工作的合约工。我国目前有很多领域都聘请合约工,包括政府部门外包给私人承包商的服务,如保安及清洁工作。这些合约工实际上大都是从事固定的工作,但却只有期限为两三年的合约,合约到期后他们都没有续约的保障,而若无法续约导致失业却无法申请就业保险所提供的津贴。这数十万计的合约工,将会是有份缴付就业保险的一大群体,却无法真正享有其保障。

v.《就业保险法案》并没有涵盖协助因公司倒闭而无法获得法定解雇赔偿的员工。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下制定的《1980年劳工条例(解雇与停职福利)》,任何被解雇的员工将获得赔偿,算法如下:
——服务少于两年,每工作一年有10天工资赔偿;
——服务两年至5年,每工作一年有15天工资赔偿;
——服务超过5年,每工作一年有20天工资赔偿。

但是,当员工因公司倒闭清盘而被解雇时,往往无法获得这法律所规定的赔偿。就业保险也必须照顾到这一大群因公司倒闭而领不到分文赔偿金的工人,支付他们所应得的赔偿金。(这也是当年触发劳工团体争取设立失业援助金的其中一个原因。)

vi.《就业保险法案》没有保障到因遭雇主打压、陷害或诬告而失去工作的工人。因雇主迫害而失去工作的工人,将案件带上工业法庭审理,其过程拖拖拉拉可长达5年。如此情况下失业的工人,在这新法案下,完全无法获得就业保险的保障。

vii.根据《就业保险法案》第25条文,负责管理就业保险的社险机构(PERKESO)可以委任代理去收取保金。此为多此一举的做法。社险机构现在已经有一套无须通过代理向雇主收取保费的系统,为何还要另外委任私人代理?

viii.《就业保险法案》第82条文,赋予社险机构权力去成立或接管任何公司,以进行管理任何计划、商业合作、私营化项目等。这只会将就业保险变成一种商业牟利的工具,跟私人保险没有任何分别,也难怪很多人担心政府会挥霍就业保险下所征收到的保金去解救面对财务问题的朋党财团。

格拉纳再也区国会议员黄基全提出这样的质疑,若根据现有680万在社险下受保的雇员,以平均月薪2000令吉来算,社险机构每年可从雇主和雇员身上征收到20亿令吉的保费,而若一年被裁员的人数为5万人的话,所需支付的保险赔偿只是3亿令吉,意味着保费所得是赔偿所需的6.7倍。不过,若能够降低申请觅职津贴门槛、增加津贴(从现有的6个月获得少于3个月工资津贴,提高到4或5个月)、降低保费,并且扩大受保范围的话,这个差距就可被缩小。

人们担心就业保险计划下所收取到的庞大金额会被滥用去拯救朋党财团或填补象一马发展公司的债务黑洞,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忧虑。既有的巫统国阵政权贪腐滥权、挥霍国家财富的例子多不胜数。

不过,我们总不能因噎废食,或如英文谚语“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那样,因为担忧就业保险所收取的大笔金额会被滥用,而完全否决了可以为失业工人提供至少那一点保障的就业保险。

有必要改善并立即落实

《就业保险法案》二读现在已经被展延,据政府说法是要征询更多意见。但是,征询意见也总得有个明确的期限。我们也可以预计资方及它们的代理,会尽起所能地拖延这个法案,或尝试纳入更多对工人 不利的条文。

《就业保险法案》必须改善的地方,包括:
——降低雇员和雇主所须缴付的保费率。
——政府也应支付一份,也就是每位雇员每月的保金,由三分一雇员份额、三分一雇主份额,及三分一政府份额所组成。
——就业保险也应在工人无法在公司倒闭后获得所应得的法定解雇赔偿时,可被动用来支付这笔解雇赔偿。
——雇员一开始交保就应该得到保障,而非必须缴足12个月保费才可申请觅职津贴。
——
——废除多次领取觅职津贴的保金重新计算及交保积累月份不断增加的门槛。
——扩大受保范围,包括合约工因合约到期无法续约而失业,或被雇主无理解雇而正进行劳资诉讼的情况。
——就业保险应由社险机构直接管理,不可允准牵涉任何私人代理,也不可成立或收购任何公司,不可将就业保险私营化。
——就业保险也应该涵盖移工。
——政府或国家银行必须指示国内各银行,允许被裁退工人延迟缴付房屋贷款至少6个月,并为工人的房屋贷款进行重组摊还计划。

如果我国在当前失业率仍然偏低的时候,认为落实就业保险的时机不对,那么什么时候才是对的时机?难道更严重的经济危机来临时才是时机吗?若经济恶化,意味着更多人失业,哪来更多人缴纳就业保险的保费,以让更多失业的人可以受惠?

我国已经错过了20年的时机,一再拖延实行就业保险,只会让更多工人士掉入贫困旋涡,并且进一步打击已经不堪一击的经济。

 


朱进佳,曾因反对内安法令而被停学,也担任过人民之声协调员。目前为社会主义党副秘书长。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的其他作品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