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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总检长委任与革除,须重返1985年修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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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皇宫于6月4日晚上发文给《马新社》,宣布汤姆斯(Tommy Thomas)在国家元首,根据新任首相马哈迪的建议下,依据联邦宪法正式被委任为新一任总检长,原总检长阿班迪的职务也正式终止,新任总检长“难产”风波一事总算告一段落。

虽然各方针对此委任一事的看法不一,但依然尊重国家元首依据大马最高法律—联邦宪法的规定,完成此次委任的结果,我深感欣慰。总检长除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如至少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外,其还必须秉持廉洁正义的信念,依据联邦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正执法及高效率地为大马,提供高质量品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除了伊斯兰法院、土著法院或军事法院的诉讼外,总检长对刑事诉讼皆有管辖权。 马来西亚属于君主立宪国,采用责任议会制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立法权)、司法部门(司法权)及政府(行政权)相互独立行使职权并相互制约制衡,以防止任一权力机关的滥权行为。

在1985年联邦宪法修改以前,革除总检长的程序及革除高级法庭或以上的法庭的在任法官程序皆一致,都必须根据经由国家元首特别设立,由五人(需为曾任或时任联邦法庭,上诉法庭或高级法庭的法官)以上组成的仲裁庭(Tribunal)所作出的裁决才能被革除。而今,国家元首只需要根据首相的建议,即可委任及革除新检察长。前任总检长阿都干尼及阿班迪就是依据修改后的联邦宪法被革除及被委任的。

综合以上几点,我在此表示:

1、此次委任新总检长汤姆斯及撤换原总检长阿班迪的作法符合联邦宪法规定及程序,并给予支持;

2、促请国会尊重马来西亚属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事实,为重新实现三权分立,应尽快恢复1985年修宪前的联邦宪法,其中针对委任及革除总检长的相关条款,即通过仲裁庭进行裁决,而非根据首相的建议的方式,委任及革除总检长;

3、希望国会能在拥有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的支持下,即可委任特别检察官(Special Prosecutor)及赋予其进行特定事件的调查与提控的权力,并为其提供独立办公室及特别预算以使工作能有序进行。

另外,有趣的是,大马目前的皇家调查委员会,虽身负调查政府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重任,却并没有被赋予检控权,可谓美中不足。针对此项,在做法上我提议借鉴美国独立检察官的相关委任制度,并促请国会探讨该制度上职权划分的利弊,并逐步实践在大马的检察制度上。

最后,我在此祝贺汤姆斯被委任为新一任总检长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在他的带领下,人民能够重拾对大马检察制度的信心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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