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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理事会在伊刑法课题上是否已被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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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宪法第3(2)条文下,苏丹是伊斯兰教的最高领袖。

在过去的两次国会会议中,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试图提呈私人法案,修改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以扩大法院的处罚权限,但却因政府法案而无法成功。

民政党律师团主任和全国民青团署理团长杨锦成质问哈迪的意图是否合宪,他是否已获得统治者会议的批准或已咨询统治者会议?

这是因为联邦宪法第38(2)(b)和(c)条文,统治者会议行使其职责,同意或不同意任何宗教行为、庆祝活动……;同意或不同意任何法律……协商后。

截至今日,哈迪还未提呈其第3次私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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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成指出,《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案)》应用于所有回教徒,和文莱的情况相同,就连统治者也不能豁免。

因此,第38(4)条文清楚阐明,“在未经过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下,没有任何可直接挑战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耀和尊严的法律获得通过。”

“我怀疑哈迪或吉兰丹是否已咨询统治者理事会,更何况在第182条文下,联邦宪法要求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或针对统治者,这并没有列入在吉兰丹伊斯兰法中”杨锦成说。

有关正进行的伊斯兰法法律挑战案,如4名马来人申请禁令对付议长和民政党入禀联邦法院,或许应该咨询统治者理事会,并根据联邦宪法对伊斯兰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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