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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拥恐怖主义相关物品<br>高庭判设计师入狱廿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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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平面设计师承认拥有恐怖分子相关物品的罪名,今日在高庭被判坐牢20个月。

司法专员阿都卡林也宣判,现年35岁的赛夫哈欣须就拥有伪钞的控罪,入狱20个月。

法庭谕令被告的刑期由逮捕日2016年3月22日算起,且同期执行,换言之,被告只需服刑20个月。

阿都卡林在裁决时说,间接或直接参与恐怖组织的活动是严重罪行,以及必需受到制止。

他说,虽然被告是间接参与恐怖组织,但拥有与恐怖分子相关的物品,显示他对恐怖分子的活动感兴趣。

“你不只是拥有这些物品,甚至拥有通过你的手提电脑的绘图,所制作出来的伪钞。

“此外,你还有不良记录,那就是偷窃和毒品罪行,尽管这和本案无关,但这显示你喜欢犯罪。”

他指出,法庭在下判前,也会将公众利益列入考量。

坐牢刑罚比罚款更适合

他说,法庭认为,特定期限的坐牢刑罚,比罚款来得适合。

赛夫哈欣被控拥有以达伊沙恐怖组织为标志的贴纸,以及在他的手提电脑,发现一张显示AK-47突击步枪、手榴弹、黑色手枪、名为“Epol Antilabel”的子弹及达伊沙旗帜的图像。

控状指出,被告是于今年3月22日早上9时45在玻璃市加央的住家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坐牢不超过7年或罚款,以及上述的物品可被充公。

被告也在上述相同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被指拥有6张10令吉伪钞,抵触刑事法典第489C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0年。

主控官促重判以儆效尤

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慕斯达法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判处被告相应的刑罚,因为被告所犯是重罪,以及给公众警示。

他说,这并非是被告首次犯罪,因为他分别于2006年9月27日和2011年6月9日,在刑事法典第380条文,以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和第15(1)(a)条文下,两次被判罪成。

他说,法庭必需考量情况及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法庭也必需考量恐怖主义相关案件,在近几年有上升趋势的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他补充,法庭必需对被告的两项罪名,处以坐牢刑罚。

辩护律师阿迪要求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量刑,因为他只是对这些图像抱着好玩的想法,而且是作为私人用途,不是有意参与恐怖组织。

他说,其当事人也已后悔和觉悟,并承诺不会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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