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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蝶广场手机偷窃案下判<br>被告罪成但获准暂缓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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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点半更新

刘蝶广场手机失窃案今日下判,推事庭裁决,被告沙鲁安努亚罪成,入狱4个月兼罚款1000令吉。不过,被告已成功申请暂缓执行令,而无需即时入狱。

沙鲁安努亚是被控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点47分,在位于刘蝶广场的Techasia Boutique偷窃800令吉的手机,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随着推事庭的裁决,被告将向高庭上诉,并获准暂缓执行推事庭的监禁裁决。无论如何,法庭谕令,被告必须马上缴付1000令吉的罚款。

双方激辩二度休庭

双方律师从上午约11点开始陈词,双双提出关于偷窃的定义与判罚。

推事努阿米娜都(Nur A'minahtul Mardiah Md Nor) 一度休庭15分钟,以研究双方律师的陈词。15分钟开庭后,双方总结陈词,而法官表示基于案件复杂,需要时间审理,因此休庭至下午2点才宣判。

沙鲁安努亚代表律师沙哈鲁丁(Shaharudin Ali)指出,被告在犯案的时候,只是一名22岁的孩子,而被告的中学成绩证明,被告并不是一名坏孩子。

因此,他要求法官轻判被告。

“这只是一个偷窃手机的案子,而手机价钱介于800令吉,这不是很严重。”

“被告文凭(2010年的中学成绩表)显示,被告的道德与纪律等操行都是获得B等级,这表示了他原质并不坏,我希望法庭可以慎重考虑,给予他一个机会。”

然而,主控官玛丽尼(S Malini Anne A/P Satha Sivam)却表示,辩方提出的论据无法成为理由。

“他(被告)既已22岁,理应知道后果。”

无法无视被告罪行

最后,推事表示,虽然辩方律师提出被告犯案时仍属年轻,不知后果才做出如此举动,但法庭无法无视其罪行。

“法庭不能无视被告所犯下的罪行。”

“但我也必须考虑到他此前的两宗案件,即在吸毒案与袭击案中认罪的态度。”

窃案变成种族骚乱

2015年7月11日 ,沙鲁安华在刘蝶广场的Techasia Boutique店铺偷窃800令吉的手机。警方扣留主嫌后,却释放了另一名同伙,而该名同伙晚上约7点半带领6名友人前往手机店寻仇,引爆殴斗事件。

这次暴力打斗在网上迅速广传,更被部分人士渲染为种族纠纷,进而在翌日引爆骚乱。

除了偷窃案外,沙鲁安努亚也于2月12日,在推事庭承认吸食冰毒的罪名,被判罚款2000令吉。

接着在2月24日,被告涉嫌使用巴冷刀致伤一名技工,又再被控,惟他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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