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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委三部长解决改教争议<br>英迪拉前律师质疑改革决心
Jan 10, 2016 6:11 PM
更新: Mar 24, 2016 8: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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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6点42分更新

印裔妇女英迪拉(M Indira Ghandi)3孩子抚养权改教案经6年审讯仍无法落幕,虽然内阁早在2009年就针对此案成立一个委员会,但内阁在事隔7年后,再安排3名部长处理改教课题。

然而,这3名部长成员,也与2009年的改教课题委员会成员一样,因此英迪拉前律师就质疑政府的改革意愿。

《新海峡时报》昨日报道,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指出,内阁上周三议决委任旅游部长纳兹里、卫生部长苏巴马廉和首相署部长加米尔,解决改教争议。

报道称,纳兹里、苏巴马廉和加米尔在上周四,已会晤总检察长阿班迪,探讨解决改教问题。

不过,三人皆是2009年内阁处理英迪拉孩子改教案特别委员会成员。当时的委员会是由时任首相署部长许子根为首,另一成员是时任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长莎丽扎。

议决须履行民事责任

纳兹里(见图)当时担任掌管法律与国会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当时他说, 内阁议决 ,夫妻一方改信伊斯兰教后,仍然必须履行其在民事婚姻的责任。

“宗教不能够被利用成为一种逃避婚姻责任的工具。改教不是自动离婚的根据。”

质疑何不执行议决?

行动党宋溪州议员西华纳森(A Sivanesan)曾担任英迪拉代表律师。他接受《当今大马》电访时质疑,既然内阁早有决定,为何政府不落实改革?

“关键是国阵政府有无决心修改法律,特别是现在与伊党的‘特殊关系’。“

他补充,现有《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 法令》第51(1)条文阐明,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兰教,无改信者只能等待改教后3个月,方能申请离婚。

自动离婚无需等3月

他指出,内阁所提呈法律修正案,倡议任何一方改教者,两人自动离婚。

“在大部分案子,妻子常需为丈夫背叛而耗费金钱,为何我们要迫害为妻者?”

西华纳森认为,鉴于大马法律禁止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应当删除婚姻和离婚法令第51(1)条文。

他也说,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也需经由修订,扩大“家长”(parent)定义,禁止单一家长决定孩子宗教。

统治者理事会却暂缓

内阁在2009年准备修改3项民事婚姻和伊斯兰婚姻法律,包括《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 法令》、《199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和《1984年伊斯兰家庭(联邦直辖区)法令》。

不过,统治者理事会随后 暂缓 ,指该法律须获各州宗教局同意才能修改,导致修改案无疾而终。

伊斯兰教事务归由各州统治者和州政府管辖。

专家指须待国会通过

不过,宪法专家赛法鲁基(Shad Saleem Faruqi)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认为,统治者必须待国会上议院通过法律修正案后,才能批准法案与否。

他解释,联邦宪法第159(5)条文允许统治者理事会拒绝通过特定法案,但只有上议院通过法案后,统治者理事会才有权介入。

“2009年,我知道统治者反对(修改关乎改教的法案)。他们身为宗教领袖,掌握否决权。”

“但同时,这个否决劝无法阻止国会提呈法案。统治者理事会没有权力使法案胎死腹中。”

判民事法庭无权审理

去年12月末, 上诉庭 推翻高庭判决,指民事法庭无权审理英迪拉(见大图)孩子改教案。

怡保高庭在2013年宣判,英迪拉3名孩子仍是兴都教徒,未改信伊斯兰教,并指英迪拉前夫擅自将3名孩子改教的行为抵触宪法。

英迪拉前夫莫哈末立都安(Mohd Ridzuan Abdullah,前名为帕玛纳登K Patmanathan)在2009年4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时,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以一天的时间就从伊斯兰法庭获得单方面庭令,将孩子们改教,并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怡保高庭曾在2009年4月24日裁决,英迪拉可从改教的丈夫手中,重新获得3名孩子的抚养权。不过,其前夫却拒绝理会法庭的谕令,不愿交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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