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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纠正东马和联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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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东马和联邦之间的关系,从还原马来西亚的联邦精神做起。

本人自小在西马出生和长大,并在小学和中学时期多多少少认识东马的独特民俗。来到沙巴深造时,本人见识了许多以往未曾接触的新鲜事。同时,一些涉及东马的议题也逐渐引起本人注目。以往受西马政客先后质疑和诟病的入境被阻事件和独特入境方式,以及后来掀起舆论潮的沙砂本土权利、脱离大马(SSKM)、S4S、和石油税课题更进一步激发本人探讨大马和沙巴正史的热情。

就在这时期,本人注意到了其中一位社运人士,他在各地热心推动本土权利运动之余,也积极呼吁各造人士正视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马联邦的地位,他就是再纳阿则敏(Zainnal Ajamain)。对本人而言,由于他所引据的资料绝多数来自1963年大马条约和跨政府委员会报告(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Report,简称IGC报告)这两份法律文件,因此他的演讲内容比较讲究史实和实用方案。他通常触及的议题有1980年海运政策、大马的立国过程和石油税,并孜孜不倦地唤起民众对大马条约和IGC报告的重视。就这样,本人逐渐看重他所解说的内容,并慢慢了解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马联邦的真正地位。

首先,大家必须搞清楚大马联邦的身份。根据正史记载,它是在1963年9月16日起由马来亚联邦、新加坡、沙巴(前称北婆罗洲)和砂拉越组成。由于早前这些成员国先后从英殖民统治独立或得到自治权(1957年8月31日的马来亚联邦、1959年的新加坡、1963年7月22日的砂拉越和同年8月31日的沙巴),所以它们所组成的联邦是属于诸国联邦(Federation of Nations),并由IGC报告和1963年7月9日所签订的大马条约保障各成员国的平等地位。即使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退出该联邦,其余三个成员国本应继续平起平坐,延续上述两大法律性立国文件所奠定的联邦主义基础。

然而,1976年8月27日始生效的宪法条文更动改变了一切;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马联邦的地位就从原本与马来亚联邦平起平坐的成员国降级成继马来亚联邦内的十一个州属之后的第十二和第十三个州属。这就奇怪了。该第十二和第十三个州属的新身份是否符合大马条约所规定的联邦主义呢?这样的“州属”身份是否对沙巴和砂拉越的地位有任何负面影响吗?

翻开现今的大马联邦宪法,在第一条文(Article 1)里的首两条声明如此阐明大马的身份:

一、本联邦以马来语和英语命名为马来西亚(原文为:The Federation shall be known, in Malay and English, by the name Malaysia);

二、本联邦里的州属有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和登嘉楼(原文为:The States of Federation shall be Johore, Kedah, Kelantan, Malacca, Negeri Sembilan, Pahang, Penang, Perak, Perlis, Sabah, Sarawak, Selangor and Trengganu)。

这两句看起来没有什么不妥。然而,当大家再查看‘联邦’的意思时,大家就会在第160条文“阐释”部分发现它是指在1957年马来亚联邦条约的立国基础上成立的联邦(原文为:‘the Federation’ means the Fede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

问题来了:马来亚联邦的签约过程从头到尾没有涉及沙巴和砂拉越俩方。更何况在1957年8月15日马来亚联邦条约签订时,仍受英殖民统治的沙巴和砂拉越没有参与其中。

所以,该1976年的条文更动间接把原本与马来亚条约无关的沙巴和砂拉越硬生生捆绑在一起,使后两者成为第十二和第十三个州属。这样的法律矛盾也间接抵触了IGC报告和大马条约所奠定的联邦主义精神。

这看起来似乎不起眼的更动,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大马建国的过程。对本人而言,其中一个恶果就是导致大众无意中误解了大马的真正身份。大家在过去以为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马成立后就与马来亚联邦属下的十一个州属同样享有州属身份,却不知道前俩者其实是以成员国的身份与马来亚联邦共组大马联邦。

此外,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独立日的历史地位,竟然喧宾夺主地把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日压下去,成为后来每个人,尤其是长期居住在西马的民众所认知的“马来西亚独立日”。即使中学历史教科书有写明马来亚独立过程与大马联邦的成立是两回事,但随着各方政府单位不断在各大媒体和公众平台夸大1957年8月31日的重要地位后,大家慢慢‘冯京当马凉’地认定大马是在1957年独立。即使大马联邦政府在2010年宣布9月16日为马来西亚日,此措施还是不足以促使多数民众纠正误差。

除此以外,自相矛盾的联邦身份也逐渐导致东马和西马之间的交流变得很尴尬。其中一个尴尬状况就是两地在1980年船运政策实行后逐渐衍生的经济发展落差。90年代的IC计划更使沙巴的政经发展陷入难堪的局面。眼看50多年前由大马联邦所引领的“共存共荣”愿景逐渐远去,如今越来越多东马人民对施政不公耿耿于怀之余,也逐渐冷淡地看待8月31日“大马独立日”。

然而,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若要改善沙巴和砂拉越与联邦之间的关系,大家必须首先多多了解大马联邦的真正建国史。身为大马子民,除了历史教科书,大家也要积极了解IGC报告和大马条约这两份法律文件。这样可以使大家更了解该两大文件所保障的成员国地位和权利之余,也使大家更积极参与各成员国的政经发展。同时大家也不会因搞不清楚各自权利而不知不觉地被某些政客骑劫或剥夺了权利。

针对如今沙砂本土权利运动,大家也应该多多了解当地民众的顾虑之余,也应该积极及理性探讨问题的根源和实用解决方案。公平地对待东马民众的需求之余,来自西马的政客大官在制定政策,尤其是关乎到东马在联邦里的利益时也要细心倾听当地的回响。最后,既然建国先贤已经选择了联邦主义来奠定大马的建国模式,因此一些引起法律矛盾的宪法条文也应该及时更正和纠正,进而大马联邦精神得以促进公平和健全的建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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