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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价购屋,我想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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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札记】

购屋涉贪的情况通常有两种:第一、薪金不符房价,背后有不寻常收入;第二、低于市价购屋,可能跟卖家存利益交换。

林冠英面对的指控属后者(虽也有人以不寻常收入质疑他),而大家也以前雪州大臣基尔的“基宮案”相提并论。基尔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治罪,被判入狱12个月,并充公其豪宅归政府资产。

刑事法典第165条文阐明,公务人员不得接收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若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比照基宮案判词

读了基宮案的上诉庭判词,可大略总结法庭判基尔罪成的几项根据为:

一、身为公职员,他在知晓价格乃低于市价下,向屋主购买“基宫”。

二、他跟屋主有公务来往,且对此知情。身为雪州发展局(PKNS)前主席的他,曾签署支持信,批准屋主(Ditamas公司)申请的房屋发展计划。

三、屋主曾开出更高的售价,但坦承担心生意受影响而妥协低价出售,所以并非“你情我愿”。

林冠英的案件符合以上标准吗?让我们稍做检视:

一、虽然自称不知市价,但林冠英不曾否认280万令吉低于市价,也明知那是2012年的价位。

二、林冠英和屋主宣称,他们之间没有生意来往,屋主也没参与山竹园土地的竞标。屋主并非吉隆坡国际牙科中心私人有限公司(KLIDC)的股东、董事或管理层,所以完全 没涉及 该公司竞标槟政府的山竹园土地。林冠英指,政府售地是通过公开招标和价高者得,他也不是槟州招标委员会主席。

三、买卖双方均指是“你情我愿”,不涉及威迫利诱。

显然,两宗案情有别。国阵和举报者也承认,林冠英的屋主没参与山竹园的土地交易。屋主只是和KLIDC公司其中一名股东有关联,是另几家公司的合股人。间接性的联系,是否符合第165条文对公务来往的诠释,有待法庭裁决。但定罪需“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判决将成为参考案例,往后公职者若有类似个案均可被定罪。

合法就等于合理?

但,无论在价值或策略考量,“合法”就等于合理或正确吗?

有言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旨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共善(common good)。但,这不意味(更高标准的)是非对错和价值判断不重要,或见仁见智。毕竟,法律没(强制)规范仍可通过公共政策、文化或个人行为等介入、贯彻和推广,再通过不断反省和辩证而得以修正。

贪腐与清廉之间是一道光谱,不是两极化的非圣即罪。换言之,我们对政治人物的要求,怎能是不犯法就足够了呢?否则,我们凭什么及何苦要求良好施政,如公布财产、落实资讯法、或禁止家属接政府工程来回避利益冲突呢?反正没犯罪就没差。

回头来看,一般人的诠释是:除非开销不符收入,否则官员若纯粹住豪宅、生活奢华并不犯法。但是,这难免引起负面观感。同理,没利益交换、有幸获得屋价折扣也不是贪污,但很容易引起猜疑。正如存入纳吉户口的26亿令吉,即使捐献者真的现身说“你情我愿”,就能让所有人相信是不求回报的“义款”吗?不避嫌在先,之后即使成功合理解释,恐怕难重登当初的道德制高点。

追求更好的实践

辨识何者为良好实践(good practice)非要强人所难——个人办不到是一回事,但拉低标准比臭斗烂则不可取。不落实良好实践不等于涉贪,正如国阵部长不肯公开财产,难道都是贪官吗?不,但自然要经得起“见不得光”的冷嘲热讽,付出政治代价。

对于政治人物和记者,公信力和形象是我们最宝贵的资产之一。别为了合理化接纳贵重赠品、价格不菲的礼券、优惠、折扣或现金的习惯,而无限上纲说:是否连到百货公司年终大减价血拼,或热心支持者免费请吃都应被禁止或不领情。

选择在某个敏感时刻和状况不避嫌,即使没条件交换、利益输送和犯法,难免被视为犯错(非犯罪)、不恰当、误判或失策(定义或因人而异)。结果,轻则个人受到无止境的攻击(如被指遭收买);重则,导致党和政府面对公信力打折的风险和危机。

这是一篇记者的反省文章,并未针对任何人士。社会的进步是建立在不断地提高自我要求和标准——我们理应得到更好的,无论是媒体或政府。难道,首长没有从槟城媒体团体接受一马组织 捐款 的风波中,吸取教训吗?

后记:

当年 豆蔻村 风波闹得正僵,槟政府某日挑灯会晤村民。拖了几小时,一名体贴的议员为守候多时和挨饿的媒体打包KFC。之后,听到目睹此景的村民说,记者被州政府搞掂了。一块鸡肉都如此,房子、26亿令吉可想而知。

别猜了,我有份吃。

 


 

刘嘉铭是《当今大马》中文版驻槟城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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