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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砂州议会应通过公投法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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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州立法议会会议将于今天11日正式召开,直到本月22日,民众都期待首长阿邦佐哈里在进行部门总结时,会捎来惠民政策的好消息。不过,更令人关注的是,公正党巴都林当区州议员施志豪所提呈的砂拉越公投法动议,因为坊间有许多声音都冀望看到此动议被通过,让砂拉越可以实施公投法。

这是一项由在野党议员提出的很好的动议,今天就要看砂立法议会的衮衮诸公,是否能够不以党派之见,而以砂子孙福祉为重,大家都支持施志豪这份公投法案动议,还是会到时以各种理由来避开或许推掉,甚至否决掉这个事关全砂人民拿回自主权的一份重要公投法案动议。

砂拉越的大众有充分理由要求砂立法议会衮衮诸公必须无异议地通过这个代表了全砂民众心意的公投法案动议,而成为正式公投法案予以生效。其理由为,54年之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已经严重乖离、违背了当年参组马来西亚建国的四大文件 。

历史事实及法律文件可证, 谨此请看其中一份文件,柯柏特民意调查团报告书(21.6.1962),报告书里的民意结论:
(1)2/3砂拉越人民同意在特别保障条文下参组马来西亚。
(2)马来西亚组成必须是一个“伙伴性组成”而不是“接管”。

所有不具偏见者,在审视所谓“独立” 54年後, 许多保障条文已经发生变化,就能够证实上述,例如:

一、. 砂拉越在马来西亚中的法定地位

1976年国会修改宪法1(2)将参组马来西亚的四个区域单位改为13个州 ,砂拉越地位由4个区域单位降落为13个州中的一个州。

注意: 这已经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o1及IGC No10。砂拉越政府应该要求国会修改宪法1(2),还原砂拉越法定地位。

二、. 砂拉越领海范围

成立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原有领海是12海里(1954年砂拉越边界更改法令,1959年砂拉越土地法典),成立马来西亚之后,联邦中央政府通过1969年紧急法令及2012年领海法令,擅自将砂拉越领海管辖区由12海里缩短为3海里。

注意:将12海里改为3海里是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o 5,8和IGC No 32。协约规定中央政府不可单方面改变独立前的砂拉越领海法令。同时由中央政府在1969年所颁布的国家紧急法令至2011年才被撤销,(在法律上凡是通过1969年紧急法令下所颁布的法令将会变成无效),2012年联邦中央政府的领海法令,当时并未经砂拉越政府同意。砂拉越政府应该要和中央政府谈判,以恢复砂拉越领海为12海里。

三、. 石油资源开采权

马来西亚联邦 中央政府通过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将砂拉越陆地上及海域内的石油资源开采权归属中央政府,再通过1976年国由公司与砂拉越政府签署分享合约,砂拉越享有石油生产价值的5%。

注意: 根据上述理由,砂拉越拥有12海里内的石油资源,砂拉越政府有权,并应该和中央政府谈判收回12海里领海内的石油资源,而非仅限於由5%争取到20%。

四、 砂拉越的参与国会议席代表权

砂拉越在国会议席的数目由1963年马来西亚协约的15%(159议席中的24席),变成现在的14%(222议席中的31席)。反观西马由65%(159议席中的104席)上升为75%(222议席中的166席),数目上西马已经超过2/3议席,这也违反了合伙者之间的公平分配的原则。法理上,修改宪法,删改给予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条文,这是很严重的。

注意: 上述议席分配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0 5,8 和IGC No19 (2), 25(4)(6)。砂拉越要联合沙巴,向联邦中央政府谈判,来增加砂拉越国会议席,以保持1963年的比例,或东马两区域议席增到35%。 其他,等等。

五、 宪法给予砂拉越人民权力来保护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权限。

— 宪法161E: 规定要删改赋予砂拉越特殊保障条文必须获得国会2/3通过及砂拉越政府同意。

提示: 1.由于在宪法161E及紧急状态下会影响砂拉越特殊保障,砂拉越人民应寻求一层新的保护网,那就是在宪法161E内增设一个新条文,凡是要删改特殊保障也必须由砂拉越人民通过公投程序来决定。

正如邓伦奇律师曾指出的:公投程序是一种直接民主给予选民最大的权力,在针对特定的国家或社会大课题作出决定来弥补,或加强目前所谓 间接性的代议制,可以及时以民主文明方式,监督政府行为,及解决国家纠纷,使我国民主制度更完善。

总之,砂拉越民众有理由要求自己的砂拉越立法议会在近日率先通过这个重要动议,以便日后能够有多一个渠道,以法定承认的公投来表达民意,强力地配合立法议会的代议士们,一起向联邦当局开声,坚决早日索回本来就属於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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